记者昨日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提出医改新政: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倾斜,并鼓励用中医药服务;今后,政府在每个乡镇要办好一所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关于费用
基层诊疗费标准拟定10元
意见中明确,今后我国将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另外,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医保支付比例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同时,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关于竞争
企业向医生行贿 两年不得竞标
同时,医改新政强调,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药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解释说,据统计,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了规范集中采购的省份,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不过他坦言,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生产企业恶性竞争,有的药品配送不及时等。今后,将针对这些问题重点改进。
关于基层建设
每个街道办设一所社区卫生中心
意见提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至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同时,还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
同时,我国将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意见要求,各地卫生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关于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三年一调
在基本药物方面,今后,我国将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遴选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关于监管
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此次,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卫生行业监管,特别是基层监管。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罚款乃至给予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另外,要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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