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野蛮分拣最高罚3万,土地复垦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农业保险条例》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今起正式实施。
快递变“慢递”要赔偿 野蛮分拣最高罚3万
随着网购的发展,快递服务在大众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由于缺乏相关立法,消费者遇到货物损坏、快件丢失等情况时难以维权。交通运输部日前制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做出规范,新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违反该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赔偿方面,《办法》指出,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不受“资费三倍”的现行行规限制,。
关于快递从业人员扣留、盗窃快件(邮件)以及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等问题,《办法》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验货与签收顺序这一问题,《办法》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审查经济状况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将于今日起实施。
据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规定》修订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修订颁布了各自部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对各部门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义务和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规定》对这些规定都予以充分吸收,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规定》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规定》还明确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种情形属于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自发现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
国务院日前颁布《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条例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条例》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条例》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条例》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日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品种权侵权案、假冒授权品种案的处罚规定做了细化。修改后的条例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将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垦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2011年国务院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新办法将于今天起实施。
《办法》规定,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办法》指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关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问题,《办法》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在土地复垦验收方面,《办法》要求,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为激励土地复垦工作,《办法》规定,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提高罚款数额
国务院日前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部行政法规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都将自今日起实施。值得注意的是,三个条例中均对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高了罚款上限,由原来的可处5万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可处20万和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原来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原来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原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所列侵权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快递变“慢递”将赔偿)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