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记者从(四川)省法制办获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代拟稿)》已公布至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月,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鉴于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与该条例相冲突,去年底我省废止实行多年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对接上位法并解决我省房屋征收的现实难题,省政府将《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为今年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立法调研工作正在推进中。
启动征收需经“双过半”同意
草案代拟稿要求,启动征收需经“双过半”同意,即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房屋所有权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不同意的,应暂停启动征收程序;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部门可与被征收人签订以签约期限内的签约比例作为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将作为政府决定是否征收的依据;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征收决定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另外,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防止市场主体侵害被征收人权益,草案代拟稿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具体而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只可为受征收部门委托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此规定改变了原来由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的做法,强调政府的当事人身份以及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
房屋征收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草案代拟稿规定,政府应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规定的,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如何确定所征收房屋的价值,草案代拟稿确立了预评估机制,将价格评估交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并要求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考虑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市场价格。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可申请复核。
草案代拟稿明确了补偿款的构成,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电话、水电气、空调移机等费用;搬迁、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按规定应获得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征收价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草案代拟稿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不得断水断电等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草案代拟稿确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且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补偿款已经专户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为准;实行现房产权调换,以政府已确定安置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为准;实行期房产权调换,以政府已确定安置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安置房竣工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为准。
草案代拟稿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针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草案代拟稿取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任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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