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法官宣读检方抗诉
15日上午8点多,焦占军来到了保定中院法庭内,等待国家赔偿的结果。记者未被允许录音录像、拍照记录,但获准旁听。此外,已经在大厅外接受过一次安检的记者,被请出法庭,再次从上到下检查了一遍。
临近宣判时间9点时,法庭内聚集了大批法官和法警,除了焦占军曾见过赔偿委员会的法官外,还有几名他素未谋面的法官。陌生的法官站在法庭上,向焦占军宣布并送达了一份来自检察机关的抗诉书。
在抗诉书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焦占军此前的无罪判决提出了抗诉,认为涞源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检察院在抗诉书中称,涞源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进行审理,但是其在审理过程中,在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按照“偷税罪”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而对《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没有进行审理,在《判决书》中也未就此罪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认定,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法庭上,焦占军戴上老花眼镜,细细地阅读完了这份抗诉书。随即他举起拳头,在法庭内咆哮起来:“你们这不是故意整人吗?当时案件审理的时候,检察官在法庭上公开变更了罪名,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有记载,现在检察院又以这个理由来抗诉,又要把我关起来?我拒绝签收!”
国家赔偿中止审理
在焦占军拒绝签收抗诉书后,陌生法官离开了法庭。紧接着,保定中院赔偿委员会的3名法官又向焦占军宣读了关于他提出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焦占军没有停止他的抗议,继续大声地咆哮,而法官们也没有制止他的行为。在焦占军的大声抗议中,法官们匆匆宣读了决定书: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焦占军提出的国家赔偿。
决定书宣读完毕后,焦占军及家属的愤怒已经到了极点,几名家属从旁听席上站起来,冲向法庭栏杆处,大声质问:“无罪判决已经生效,抗诉可以对抗生效的无罪判决吗?”“检察院的抗诉书,为何让法院来送达,你们是串通一气吗?”对此,一名女法官在离去前回答称,这些都是依照法律程序来做的。
离开法院后,焦占军回到宾馆便忍不住流泪了。原本,他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我原本想着最坏的结果就是他们只肯赔偿我一点点钱,不理会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没想到结果居然会是这样,太意外了,他们太欺负人了”。焦占军说,检察院的抗诉书,将他又打回了原点,他这10多年来辛苦申冤都白费了。
思来想去,焦占军决定去签收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我签收不签收,都不影响抗诉,还不如拿回来,好好研究研究,起码手里也拿个他们践踏人权的证据”。
于是,焦占军返回了法院,一位王姓法官向他送达了抗诉书。王姓法官解释称,此次保定市检察院是依审判监督权对焦占军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中止了审理,因而“检察院的抗诉和法院的中止审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记者追访
首次抗诉主动撤回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这是检察机关第二次对焦占军的无罪判决提出抗诉。第一次,是在2011年5月29日,当时涞源县法院刚刚于5月20日对焦占军作出了无罪判决,但是尚未生效。涞源县检察院从实体上对判决提出了抗诉,理由之一为本案有足够证据证实焦占军偷税的犯罪事实。
此后,案件因第一次抗诉,而由保定中院再次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提出撤诉。保定中院于2011年12月16日裁定准许撤诉,焦占军的无罪判决同时生效。
此次,是检察机关第二次提出抗诉,抗诉机关是之前撤回抗诉的保定检察院。此次抗诉的依据和理由与第一次不同,是保定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的权力,对生效判决提出的抗诉,理由则是从程序上质疑了无罪判决,认为涞源县法院在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按照“偷税罪”进行了审理。
然而,记者却在涞源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中看到,判决的第三页第三行明确记载了“审理中公诉机关将该指控罪名变更为偷税罪”。经询问焦占军及旁听过当时庭审的家属后,记者了解到,当时公诉机关是口头变更了罪名。所以,才会出现第二次抗诉中强调的“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罪名”。
回忆案情法官落泪
焦占军流泪了,他告诉记者,自己在获得无罪判决前,一位法院领导曾让他承诺:不要赔偿、不再闹事、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就不判他无罪;即便判了无罪,也会再重新审判定他更重的罪。“没想到,这些话真的应验了”,焦占军说,他原本以为只是赔偿数额会很低,但是没想到检察院会这样整他。
然而这只是焦占军的一方之言。焦占军此前的无罪判决,到底是不是公正的?带着这一疑问,记者又来到了作出该无罪判决的涞源县法院。
当时审理此案的法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是在谈话中,他回忆了当时的情景,并作出了庄严承诺,“这个案件每一步都是按照程序走下来的,无论从做人的人格上,还是做法官的职业操守上,我可以说案件事实是清楚的”。
法官称,此案最初是在安国法院,后转到涞源法院指定审理的,历经10多年的时间,合议庭以及法院领导都相当重视此案,所有的审理过程都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当宣布焦占军无罪时,焦占军的小儿子当庭就要给他跪下来,这一场景他至今记忆犹新,“我当时,赶紧就将他扶了起来”。
当记者提到目前这个案件的最新进展是保定市检察院已经抗诉了,理由是当时的审理程序不合法。听到这些,法官动容了,他沉默了好久,并用手轻轻擦拭了眼角的眼泪,“不单是我,我相信每一个法官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这些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东西,裁判文书上都能反映出来”,法官说,这个案件他感慨挺多,对于焦占军来说,这么多年,拿到一份无罪判决,真的很不容易。
在法官与记者的交谈结束后,焦占军本人又就检察机关是否曾当庭改变罪名询问了法官。法官明确表示,检察机关确实改变了罪名,这在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专家观点
检方抗诉意在折腾人
在阅读了焦占军案的文书后,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检察机关司法报复的特征特别明显,在强调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赵运恒表示,检察机关折腾和报复被告人的意图非常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原公诉机关(涞源检察院)在无罪判决作出后,已经提起过抗诉,认为是法律适用错误,没有提到程序问题,后上级检察院(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此时,两级检察院都已经没有了继续抗诉权。从审判监督立法来说,两级检察院在审判监督中的抗诉权已经用尽。
第二,在第一次抗诉书中,检察院是以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指控罪名为偷税罪为前提,而作出的实体抗诉,要求追究偷税罪。那么,第二次抗诉却以检察机关自己没有提交书面变更起诉罪名为唯一理由。从第二次抗诉内容来看,检察机关已经对实体不抱希望,其目的之一就是折腾人。
第三,在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已经明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第一次抗诉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而第二次抗诉的主体——保定检察院,在作出撤回抗诉时,也没有提到该程序问题。时过两年后,又以此为由提出抗诉。
第四,公诉机关提交书面变更起诉罪名,是公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不当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法院无法制约公诉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应对自己的司法行为反思,而不应以此为由指责法院的审理程序违法。
第五,公诉机关是否提高书面变更程序,不是法院依法审理的前提条件,更何况无论检察机关是否变更罪名,人民法院都有权作出与指控罪名不同的认定。
同时,赵运恒还认为,这个案件也体现出检察机关想利用现行司法解释拖延甚至阻止国家赔偿的进行的意图,尤其是赔偿马上就要出结论的期间,检察机关恶意利用司法解释,试图阻止国家赔偿,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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