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徐先生是伤残军人,但他购买半价机票时遭到南航拒绝,徐先生因此将南航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票款等费用。记者昨天从朝阳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南航退还票款、燃油附加费2470元,赔偿徐先生话费损失50元。
徐先生是一名伤残军人,按规定可购买伤残军人半价机票。2010年10月26日,徐先生在深圳机场南航柜台购买CZ3155次深圳至北京的航班机票,当时他出示伤残军人证要求购买伤残军人半价机票,但工作人员以该柜台不出售伤残军人票为由不予办理,并告知其需到40公里以外的深圳市区柜台购买。徐先生称,他当即拨打南航客服电话,客服表示因该公司内部规定无法向其出售伤残军人票,经沟通协调40分钟未果,徐先生只得购买全价票出行。徐先生认为,南航以单位内部规定拒绝销售,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并伤害了其军人情结和作为军人的荣誉感,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南航退还多收的票款2450元、燃油附加费20元,同时索赔电话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5.5万余元。
南航辩称:深圳机场的售票处为代理销售机构,并非该公司直属柜台,作为机票销售代理人,该售票处无销售伤残军人优惠票的权限,目前只有直属柜台才能核实证件真伪并出售伤残军人优惠票。该公司称徐先生未到直属柜台办理购票,应视为其放弃了半价购票的权利,故不同意返还票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徐先生作为革命伤残军人乘机应享有半价优惠购票的权利。徐先生在购票过程中出示了伤残军人证件,并提出享有半价购票的权利,在南航拒绝的情况下全价购票,不应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故徐先生有权就多收之款项要求返还。南航以代理点无权销售伤残军人优惠票为由拒绝返还多收票款,既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亦有悖国家优待抚恤伤残军人政策。
最终,朝阳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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