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潢川:公职人员拍照引燃林地 被责令重新造林
2013年03月22日 19:50:11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3月22日电(记者李亚楠)近日媒体报道潢川一名公职人员为拍照点燃树苗不慎烧毁30余亩林地,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引发广泛关注。记者22日从潢川县政府新闻办获悉,公安机关已确认起火原因为该名公职人员到野外拍照时点燃荒草,造成未成林造林地失火,公安机关已对该责任人进行罚款,责令其对过火林地重新造林,并依法赔偿林地所有人经济损失。
据潢川县新闻办公室通报,2013年1月19日16时20分,潢川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弋阳办事处王香铺村易营组林地失火。接警后,潢川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安排民警赶赴现场。经调查,失火处为该村民组蔡某的退耕还林地,起火原因为潢川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张灏等4人到野外拍照时点燃荒草,造成未成林造林地失火,面积为32.99亩。公安机关经对双方当事人和证人询问,并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表明张灏等人没有纵火的主观故意。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述标准规定,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4公顷(60亩)以上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此规定,此案未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应立为林业行政案件。根据《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潢川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引起火灾的主要责任人张灏处1000元罚款,已执行到位,责令张灏等人于2013年3月31日前对过火林地重新造林,并依法赔偿蔡某经济损失。
据介绍,潢川县纪委、监察局还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标签:公职人员|潢川县|公安机关|公安局|责任人责任编辑: 沈正玺
相关阅读
版权和免责申明
微信分享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