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外披露,福建省高院对朱某云、施某华犯流氓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宁德市中院对两人的判决:以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2508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间,陈某生、黄某兴、郭某一伙与陈某明等人多次互殴。同年6月7日,陈某明等人持马刀、斧头追打郭某至宁德福安市杨梅山黄某兴租住的房屋外,陈某生、高某闻讯持棍与陈某明等人互殴,陈某生手臂被砍伤。
为行报复,朱某云、施某华与黄某兴、高某、陈某平、吴某华、刘某华等19人集结准备与陈某明一伙斗殴。黄某兴因有事先行离开,指使朱某云率领同伙报复。
次日凌晨2时许,朱某云等人分别持斧头、马刀、标枪、铁棍等凶器,窜至陈某明住处实施报复。期间,高某等人在2楼持斧头砍打陈某明,陈某明被迫从2楼跳下摔倒在地,众人即上前对其围殴,施某华持斧头砍中陈某明头部。
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明头部受锐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骨骨折,脑浆外溢,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1年12月7日,朱某云投案自首。本案审理期间,朱某云亲属代为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陈某明的父母陈某光、连某容10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云、施某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期间,即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当时适用而现已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还规定对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朱某云、施某华的行为均已构成流氓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朱某云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朱某云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而施某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施某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朱某云、施某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对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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