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无还,再借不难
可以说,房地产开发商主动给的好处已经不少了,但梁安还不满足,一旦需要钱就主动将手伸向开发商。因其索贿无往不利,他对“权力提款机”上了瘾。
2007年6月,防城港市某公司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某小区项目的规划报建、总平面修改等手续,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找到梁安寻求帮助。梁安答应帮忙,但条件是要借给他15万元。
为尽快使项目规划通过审批,黄某按照梁安的要求,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11.2万元人民币汇入其指定账号,另将3.8万元现金交给梁安本人。之后,梁安写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给黄某。不久事情办妥,梁安找黄某索回借条,还让黄某写了一张已收到15万元的收据。但其实两个人都清楚,那15万元根本就没还。
2007年,防城港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准备在港口区先后开发两处房地产项目,这两个项目都在进行规划报建。另外,该公司还希望在新的城市规划中将旗下一地块置换至黄金地段。为了这两件事,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没少找梁安。梁安对吴某的请求一一满足。
2008年上半年,吴某为感谢梁安的关照,在其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万元。2008年下半年,梁安以装修房子为由,以口头借款形式向吴某要来现金10万元。2012年初,梁安又以还房贷为由,向吴某“借款”2万元。所有这些“借款”,直至案发梁安都没归还。
梁安的“债主”不只黄某、吴某二人,多年来,他以买车、购房、装修房子、儿子找工作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13次向9名房地产开发商索要钱财共计54万元。
从一开始的“小打小闹”到后来的肆意索贿,梁安只用了很短时间就完成了蜕变。特别是近几年,他索贿受贿更加肆无忌惮,在法院认定的其20次收受他人贿赂行为中,绝大部分都发生在2008年以后。甚至于某地老干部局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梁安都要以买车为由向该项目负责人丁某索要现金2万元。在梁安看来,自己已经是50多岁的人了,离退居二线为期不远,得趁还在位时加紧多捞几把。
大手大脚,已成习惯
2012年,56岁的梁安突然从人生巅峰跌到低谷。防城港市纪委接到市民关于梁安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举报材料,随即展开调查。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同年3月初,纪委工作人员找梁安谈话。经过一番较量,梁安交代了多起受贿事实,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4月13日,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梁安被逮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梁安一案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取证难度高。该案共有26位证人,遍布全国各地,均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他们与梁安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很多人不愿意说出真相。办案检察官不得不进行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打了多场攻坚战,终于逐一固定证据。该案办结后,几个办案检察官都瘦了一圈。
2012年10月30日,该案由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7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梁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在庭审中出示的大量证据,梁安很少提出异议,仅对极少数受贿事实进行了辩解。他一直逃避“索贿”的说法,不肯承认自己主动向开发商索要钱财,称那些钱都是“设计费”、“咨询费”、“中介费”。针对这一辩解,公诉人援引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反驳。
梁安的辩护律师认为,梁安在城建部门工作数十年,对防城港市的城建规划贡献突出,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能考虑这些因素从轻判决。然而事实上,案发后至庭审期间,梁安只退赃了10余万元。法庭上,当法官问起150多万元赃款的去向时,梁安说:“都拿来吃饭、买衣服了。可能因为钱来得太容易,也大手大脚惯了,很快就花完了。”
最后陈述时,梁安百感交集地说:“我忘记了党多年的教育,追求奢华生活,将艰苦朴素的作风抛之脑后。”他还以自己为反面教材,对在职干部发出忠告:“掌握行政权力后应该牢记本分。”
陪梁安一起落泪的,还有他的家人。案发以来,他们四处奔走筹钱帮梁安退赃。到一审宣判前,梁安的家人几经努力,终于帮其退赃64.3万元及受贿房屋一套。
如今,梁安给自己算了一笔账:退赃加罚金,经济上没赚到什么;失去自由,年近六十不能安享晚年,只能在痛悔中煎熬;亲人为自己受累,政治前途尽毁,几十年努力付诸东流……总之,贪婪带给他的是破产的人生。
案后说法
梁安的堕落既令人痛惜也引人深思。从个人主观因素来说,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带来的严峻考验面前,他对诱惑没有建立起足够坚固的防御工事,放纵自己滑入犯罪泥潭。
从客观方面来说,梁安所在单位在制度和管理上的疏漏也为本案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一方面,是对城市规划审批权缺乏有效监督。我国虽有城市规划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却有法不依,内部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特别是对直接负责人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预防。为规范城市规划审批工作,相关部门也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但它们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
另一方面,是廉洁自律教育开展得不到位。廉洁自律教育入耳更要入心,而案发单位在这方面显然做得不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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