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违规排污不拆除最高可罚百万,其中在饮水保护区设排污口最高罚50万。《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济南市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处罚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且情节严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为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凿取水井,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有单位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关闭的,将强制拆除或关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还可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水功能区水质定期公布《条例》将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和总量控制,并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控制红线”的制度,推行水功能区区划制度,明确水功能区划的划定程序、保护方式及水功能区划内排污总量的核定责任,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并定期公布水功能区水质量情况。环保主管部门则应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排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关闭。
建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济南还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另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开凿新井,原油自备水井应按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封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等污染地下水的物质;对报废、闲置的深井,原使用者应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
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条例》规定,当出现用水效率指标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水文地质环境恶化、水资源费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该区域下一年度的用水控制指标将核减。济南水资源管理将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在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新闻背景泉城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占全国1/7商报济南消息据济南市水利局局长张曰良介绍,从总体上看,济南其实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在正常年份,济南市水资源总量在17.5亿立方左右,其中可利用量在11.6亿立方左右,人均290立方、亩均322立方,分别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占有水平的七分之一和六分之一。
除此之外,济南市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也日趋突出。近年来,济南可用水资源供需差都在三分之一左右。据统计,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济南市实际用水量分别为16.60亿立方、17.25亿立方和17.56亿立方,都远高于济南11.6亿立方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水平。所以,济南每年都要通过调引6亿立方左右黄河水的方式来解决缺口。目前,济南对水资源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颁布的《济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但因上位法变化较大、济南水资源管理体系有所调整等因素,这部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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