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订——
侵害众人权益,消协可提起诉讼
与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衔接
制图:张芳曼
23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始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了修改。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通过,此次修法是20年来首次修订,是国家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时应势之举。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
李适时介绍,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据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网购退货经营者应7日内返还价款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
对此,草案作出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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