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罪犯升官房”案曝光后,固始县将此丑闻归罪于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未尽到“法纪衔接”责任。固始县纪检委、组织部和国土局等“涉案”部门均表态称,之前对此一无所知。
事件
犯罪不坐牢反升迁
2010年5月6日,河南省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8月2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杨志辉一直在国土局任职,2012年调任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2010年1月27日,许新在担任河南省固始县国土局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许新先后担任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2012年9月,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任命许新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两名罪犯升官曝光后很快受到处理:杨志辉被开除党籍、公职;许新被免去党委委员职务,其副局长试用期也被终止。
曝光后法官被追责
如此荒唐之事,究竟该由谁负责?
固始县纪检委称,杨志辉案、许新案的主审法官,没有尽到“法纪衔接”的责任,日前已给予杨志辉案主审法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许新案主审法官的相关责任追究材料报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仅仅因为法院未移交,罪犯就能继续任职而且被提拔?固始县纪检委相关人士说,不移交的话,纪委很难知道被判决情况,有些我们明知道进入了司法程序,但可能拖得时间非常长,有些可能我们知道判了,但具体怎么判的,有没有其他科室已经给予党政纪处分,我们都不知道。
国土局法官双双喊冤
固始县国土局难道不知道本单位的两名干部是罪犯之身吗?
在杨志辉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号判决书中提到,第九份和第十份证据正是由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固始县国土局负责人的解释是,虽然当事人属于国土局,但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除人事关系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这不属于国土局的职权范围。许新被判决后,因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以批评教育,不予处分,且任副局长是在判决后近3年时间,按规定应不受影响。
国土局试图洗脱自己责任的同时,也存在为罪犯“喊冤”的嫌疑。
受到牵连的法官也开始“喊冤”。
杨志辉案主审法官闫其友,对自己受到的处理感到冤屈。他说,他直到前几天纪检委调查时才第一次看到信阳市2009年出台的那份有关“法纪衔接”的规定。
闫其友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生效之后,他只需要把有关材料交给执行机关即可,杨志辉判刑后,他已经同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都做了对接,并有回执,手续完备。
>>名词解释
法纪衔接
2009年,河南省信阳市纪检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信阳市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审判机关对犯罪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要将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及终结报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这一规定被简称为“法纪衔接”。
疑点1
罪犯许新提拔时,县委组织部没有查看档案。
河南省固始县县委组织部干部室负责人说,2011年,县国土局向县委推荐,建议许新担任局党委委员。在任职期间,没有了解到该同志有违法的情况,直到几天前才知道。许新的档案在信阳市国土局,推荐的时候,组织部没有查看档案。
固始县提拔干部,组织部不查看档案,仅仅依靠“推荐”“建议”就提拔干部吗?严密的组织人事制度,在固始县岂非变成一纸空文了?
2
杨志辉案、许新案的主审法官,没有尽到“法纪衔接”责任,导致“罪犯升官”。
固始县将“罪犯升官”案,归罪于主审法官没有尽到“法纪衔接”责任,从常识上看,这样的结论仍然存在很大漏洞。既然是衔接,就意味着至少存在两个方面,为什么板子只打了法官,而不打负责衔接的另一方?
固始县纪检委检查二室主任陈锋介绍,他们会定期到法院进行“法纪衔接”。那么纪检委负责定期衔接的同志,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判案。如果仅仅因为法官未尽到“法纪衔接”的责任,就能导致“罪犯升迁”,那“罪犯升迁”在固始县也太容易了!
3
国土局称不知道两人是罪犯,称许新任副局长是在判决后近3年时间,按规定应不受影响。
固始县国土局把罪犯继罚后,不仅没有按照国家法续在本单位任职、升迁的责律法规予以开除,反而被提任推给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劳拔至领导岗位,这中间是否动人事部门。实际上,固始存在交易或内幕?县国土局曾向法庭提供过两
固始县国土局为许新份杨志辉涉嫌犯罪的证据。“喊冤”,此中蹊跷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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