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建设中的人权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得到实现的根本保障。近年来,中国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努力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保障各项人权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保障人权,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3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9200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实现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法制化。近年来,国家十分注重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修改有关法律法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并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和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中,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这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开庭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完善了保全制度、证据制度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中国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效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了45部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各项人权的法律制度。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规定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中国立法机关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保证公众广泛参与立法。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一个多月共收到意见23万多条。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公众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作了修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大监督力度,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开展了13次执法检查,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31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9次专题询问。
协商民主使公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更充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2008年至2012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开展各类协商活动420多场次。2010年以来,全国政协共收到提案16743件,其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提案882件,召开6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和专题协商会,进行296次调研视察活动。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共中央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都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召开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商国是。全国政协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的维护农民工、农村留守人员、残疾人、国企改制职工合法权益等建议,促进了民生改善。开展对武陵山区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跟踪调研,提出加大这些地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建立与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合作机制等建议,受到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和采纳,对《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制定和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
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适合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都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近年来,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继续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并认真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和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关系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目前,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时,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基层民主建设使公民参与权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形式,它通过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等形式,保障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各项事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截至2012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开展了8至9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国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5%。村委会女性成员比例有所提高。全国95%的村实现村务公开,90%以上的县制订村务公开目录,91%的村建立村务公开栏。全国每年约有170万名村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对23万多名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民评议村干部近209万人次。2010年至2012年,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社区开展了新一轮换届选举,直接选举率在30%以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女性成员达到49.42%。通过居民会议议事协商和民主听证等形式,社区各类主体都可以平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民主决策。
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国公众的知情范围日益扩大,表达空间不断拓展。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基本形成。2003年开始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从2010年开始,各级政府推进财政预算公开。2012年有97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98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决算,有98个中央部门公开了“三公”经费。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9万多条, 31个省(区、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85万多条。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3000多条,70%以上的申请按规定得到办理并予以公开;31个省(区、市)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130多万条,85%以上的申请按规定得到办理并予以公开。中国共产党持续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2012年,全国省级以上党和政府机构举办新闻发布会2200多场。互联网已成为公民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据对中国最有影响的10家网站统计,网民每天发表的论坛帖文和新闻评论达300多万条,微博客每天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超过2亿条。各级人民政府切实推进《信访条例》贯彻落实,不断畅通和规范信访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推广和规范绿色邮政、网上信访、专线电话、视频接访、信访代理等做法,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表达权。加强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加快国家投诉受理中心建设,构建快速高效受理群众诉求的综合平台。
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取得新进展。为了有效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全面修改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2012年,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558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196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799件次。国家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修正案还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并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扩大司法公开并强化法律监督。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分两批确定全国200所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发布了示范法院标准。2012年10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拓展了执法公开的渠道,丰富了执法公开方式。国家保护被羁押人权利。2011年,公安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改善被羁押人的居住、生活和医疗条件。到2012年底,全国已有2391个看守所建立了被羁押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机制,占看守所总数的89.1%;有1774个看守所建立了被羁押人心理咨询室,占看守所总数的66.1%;有1893个看守所实现留所服刑罪犯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占看守所总数的70.5%;有2532个看守所建立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占看守所总数的94.3%,累计处理在押人员投诉2633件;有2664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占看守所总数的99.2%。2012年,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2165件次。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辩护人地位,明确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有律师的,都要听取律师意见并附卷,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2012年,律师代理诉讼案件230多万件,法律援助案件28万件。2012年,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568万人次,分别比2009年增长了56.4%和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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