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三问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多万元。消息一出,一些网友留言:“坐10年牢才赔110万,真是连买房都不够”“坐牢不是上班,怎么按平均工资来计算赔偿额?”“国家赔偿动用的是财政资金,凭什么让纳税人掏钱?”
针对此次国家赔偿是高是低,赔偿标准是什么,能否向责任人追责等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
今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一问:
110万是高还是低
110余万元的赔偿是高还是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将其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此次国家赔偿是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做的。从纵向上看,与我国以往做出的国家赔偿相比,这次赔偿是最高的一次。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突破了以往以万元计的常规。”马怀德说,“从横向上看,与国外国家赔偿的案例相比,我国的国家赔偿水平相对适中。”
他介绍,各国做法差异很大,有的国家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高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低甚至没有;有的国家则相反。在美国,许多州没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根据美国法律制度中“国家赔偿司法豁免”的原则,要获得国家赔偿,需要当地议会做出特别法案,整体上看获得的赔偿并不高。经过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从整体上看符合我国的实际,既不太高,也不太低,属于“填平补齐式”,即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谈到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变迁时,马怀德说,国家赔偿法1994年制定,经过修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瑞江说: “在现行法律规范下,这个赔偿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较2010年赵作海案获赔的65万元而言也是适当的。”
在赔偿申请的相关事宜上,张辉、张高平的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阮方民说,虽然赔偿金额没有达到申请的数额,但比较而言,已经突破了以往的先例。
二问:
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最主要的两个部分是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者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失去人身自由多少天,就拿这个日平均工资乘以多少天。后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照民事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执行。”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张氏叔侄”案的赔偿比过去高,还因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提高了。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合理吗?一些网友表示,应该根据不同人的职业和收入能力来赔偿。对此,姜明安说:“每个人的收入能力很难衡量,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大学教授就多赔一点,某个人是农民就少赔一点。”
马怀德也表示:“国家赔偿法以日平均工资为统一标准是合理的,体现了公平原则。自由的价值是平等的,不因人的职业、收入能力而不同。”
有网友质疑,“坐牢不是上班”,坐10年牢,怎么发10年工资就行呢?对此,姜明安说:“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了抚慰,弥补了单纯赔偿物质损失的不足。此外,对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甚至死亡,还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规定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问:
为何由财政支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说:“在‘张氏叔侄’案中,浙江省高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并不是说这笔赔偿金是由浙江省高院出。无论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之所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避免有责任的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因为,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相关司法部门都有过错。”
一些网友质疑:国家财政是纳税人的钱,为什么要用纳税人的钱为某些机关和个人的错误行为埋单?
对此,马怀德说:“国家赔偿不是国家机关赔偿。国家因为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予以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如果由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赔偿或者工作人员来赔偿,一是可能因经济实力有限,没有赔偿能力,最终损害受害人利益;二是可能促使一些人为避免赔偿而把冤案做成‘铁案’,缺乏主动纠错的积极性;三是可能导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害怕担责,而消极履行职责,该抓的不抓、该判的不判、该罚的不罚。”
马怀德进一步解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纳税,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也应该分担国家机器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为什么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赔偿金的另一个理论根据。”
对于具体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胡锦光说,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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