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涉案人牛豪所持的一支“仿真步枪”的鉴定文书显示,该“仿真步枪”枪支部件不完整,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但该鉴定文书上只有一名鉴定人的签名。
本报记者 来扬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苦苦等着案件开庭,几名被告人却已经刑满释放了。
去年3月,河南省漯河市发生的“房管局副局长持枪打人”事件正以这种方式悄悄地落幕(本报2012年4月9日报道《“副局长持枪打人”事件调查》)。
2012年4月3日,河南电视台“民生大参考”节目报道称,有记者在河南漯河采访一处名为“河畔雅墅”的非法建设后,遭到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区分局副局长牛豪等人的围堵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牛豪还曾持枪威胁其中一名被害人袁虞卿。
“副局长持枪打人”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公安机关依法刑拘了相关责任人,漯河市有关部门也认定“河畔雅墅”违法,依法予以拆除。
随后,“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进入司法程序,郭存根等3名被害人委托律师对牛豪等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在该案起诉、审理的过程中,甚至直到牛豪等人刑满释放后,郭存根等人均未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任何通知。
“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了。”郭存根的代理人、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希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2013年5月23日,郭存根等人通过特快专递把对牛豪等人持枪打人一案判决的刑事抗诉申请书寄给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现在10天过去了,还没有得到任何回复。”6月3日下午,郭存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牛豪等人被判构成非法拘禁罪
“4月20日,漯河的朋友告诉我,牛豪等人已经从看守所放出来了。”郭存根说,得知该消息后,他们当时“就蒙头了”。
“刚开始还不相信,因为我们几个被害人从没有接到法院和检察院的任何通知,一直在等待开庭。”郭存根说。
4月21日,“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的3名被害人委托律师前往西平县看守所打听情况。律师被告知,案件已经开过庭了,牛豪等部分被告人已刑满释放。
第二天,不愿意相信这一消息的郭存根又来到西平县人民法院,找到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了解情况。
“审判长告诉我,案件已经开过庭了。我就问他,为什么不通知我们被害人?他的回答是,你们被害人已经和牛豪签过‘私了’协议,就不需要通知了。”郭存根说。
据了解,打人事件发生后,牛豪曾与被害人袁虞卿、周大增和郭存根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希望将此事“私了”,不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郭存根向审判长提出,希望能拿一份判决书。“审判长给了我一份判决书,让我在送达回执单上签字。”郭存根说,他拒绝了审判长的要求,“因为这是我自己讨要的,不是法院送达给我的。”
这份刑事判决书载明,牛豪等十人“结伙持枪、持刀并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牛豪等4人被认定为主犯。
该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牛豪等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算上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日子,牛豪的刑期计算至2013年4月7日;另有多名被告人的刑期计算至2013年4月10日——也就是说,在判决作出后的半个月内,牛豪等部分被告人便刑满释放了。
记者了解到,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曾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过异地审理的申请。
郭存根告诉记者,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向3名被害人告知了这一消息。
“郾城区检察院通知我们几个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郭存根说,“我们拿到起诉书一看,只追究了非法拘禁一个罪名,非法持枪等罪名都没有追究,就跟律师商量,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异地审理。”
与此同时,郭存根等人委托律师,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对牛豪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外,他们还写了一封举报信,称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牛豪等人提起的公诉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还有漏罪没有追究。
“今年春节前,河南省高院指定此案由西平法院管辖。我们几个被害人还挺高兴的。”郭存根告诉记者,因为担心牛豪的亲友利用关系对漯河的法院施压,他们特地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在漯河之外的法院审理此案。
不料,指定管辖法院后,3名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再也没有得到关于该案审理的任何通知。
“要是知道西平检察院也只追究了一个罪名,还不通知我们开庭,我们何必费那么大周折申请异地审理呢?”郭存根无奈地告诉记者,“至少郾城区法院和检察院还会通知我们被害人参与诉讼,我们还可以去听一下庭审。”
郭存根的代理律师武希奇认为,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和西平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得非常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其法定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武希奇告诉记者,他们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从未被告知开庭的相关消息,从而导致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
“持枪”情节仍有谜团未解
在拿到西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郭存根立即和另两名被害人袁虞卿、周大增取得了联系。
“我们很气愤,但现在西平法院已经开过庭了,牛豪他们也已经被放出来了,我们只能申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了。”郭存根说。
4月25日,曾有媒体报道了牛豪出狱的消息。报道称,记者于4月24日查询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网站时,“副局长一栏中仍然有牛豪的名字”。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上述网站时发现,副局长一栏中已没有牛豪的名字。记者致电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咨询,也被工作人员告知“牛豪早就不在局里上班了”,“应该是被开除了”。
尽管牛豪等人非法拘禁的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3名被害人发现,“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中关于“持枪”的情节,仍有谜团未解。
三人写给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申请书中提到,西平法院对牛豪等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
“法律规定持有两把或者两把以上全金属气手枪的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然而,漯河警方称另一把长枪少了一个扳机零件,因此无法鉴定是不是枪支,真是笑掉大牙。枪支都是由多个部件组成的,并且缺少的这个零件是牛豪等人为逃避打击而拆掉扔在小区垃圾桶里的。”3人在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写道。
在“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引起舆论关注后,关于“持枪”的情节曾出现过3个版本的说法——“无法确定是否持枪”、“牛豪持玩具枪威胁被害人”、“牛豪持枪作案,所用枪支系全金属气手枪”。
2012年4月10日晚,漯河市公安局通报称,“牛豪持枪作案,所用枪支系全金属气手枪”。此前警方在牛豪家中提取的塑料玩具枪,“系其为逃避法律责任,用塑料玩具枪顶替作案用枪”。
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对牛豪的两份讯问笔录载明,2012年3月27日,牛豪在威胁袁虞卿时所持枪支是一把金属气手枪。这把枪是牛豪花3000元从漯河市某店铺购买的,还带一盒铜珠子弹。
在媒体报道持枪打人事件后,2012年4月7日,牛豪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声称打人时所持枪支是一把玩具枪。但3天后,他供述自己“当时害怕事情闹大了”,“怕把那支枪暴露,就用一支塑料枪放在俺家阳台上,到时候顶替一下。”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2年4月13日出具的“(漯)公(刑)鉴(痕)字[2012]7号”鉴定文书显示,该“全金属气手枪”可以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漯河警方发现,牛豪当时持有的枪支不止一把。
相关案卷显示,牛豪除持有上述气手枪之外,还在案发前一个月向刘某某借了一支打鸟用的长枪。
刘某某在接受漯河警方调查时称,事发后的一天凌晨,牛豪打电话让他代管一个包。“他从车里拿出一个泥黄色的包,还有一个我长枪上的瞄准镜给我说:‘这东西先放你这!别给别人说我找过你。’”刘某某说。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2年5月8日出具的“(漯)公(刑)鉴(痕)字[2012]10号”鉴定文书显示,该“仿真步枪”枪支部件不完整,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结论是“无法检验”。
然而,刘某某在4月10日接受漯河警方调查时承认,“我知道牛豪出事了,我也怕我这支枪出事,我就把我长枪上的气罐扔到俺楼下的垃圾池里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构成该罪。
在“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中,公安机关起获的牛豪所持枪支共有两支,但其中只有一支被鉴定为“可以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但是,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上述对“全金属气手枪”的鉴定文书的鉴定人一栏,有两个人的签名;而对“仿真步枪”的鉴定文书的鉴定人一栏,只有一个人的签名。
根据1998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失效,但在漯河公安机关侦办“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时仍有效——记者注)第238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该《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武希奇告诉记者,对“仿真步枪”的鉴定文书只有一名鉴定人的签名,从程序上说是有问题的。
对此,郭存根等3名受害人已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寄送了他们对该案判决的抗诉申请,以及对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举报。
“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任何答复。”郭存根说。
本报北京6月4日电
(原标题:漯河“副局长持枪打人”案了犹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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