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女友,陈某用“诈弹”逼落飞机。
(图片来源:资料图片)
“延误弹”商海春作(新华社发)
微博博主@超级无敌豆小豆是5月17日自重庆飞往上海的川航3U8975航班上的一名乘客。当天她发了一条微博:川航3U8975重庆至上海,“诈弹”惊魂。坐了三四百次飞机,终于遇到传说中“诈弹”了,下飞机都不让带大件行李,浦东机场警笛闪闪,感觉有几十辆消防车在待命……
在刚刚过去的5月,航班“诈弹”事件频发。15日,深航、东航、吉祥航空共5个航班遭遇电话威胁。17日,5家航空公司受“诈弹”威胁。28日,昆明机场又接恐怖威胁电话。一个月内接连发生谎报信息案,牵涉全国数个城市机场,致使十几个航班或延误、或返航或备降。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航班‘诈弹’绝不只是虚惊一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反恐专家李伟对本报表示,“虽然均为谎报信息,但一个虚假威胁的信息,会让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以及公众心理等方面付出高昂的显性或隐性代价。”
近年来,航班“诈弹”事件屡现,原因何在,会带来哪些损失,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样的闹剧愈演愈烈?
“诈弹”为何频发?
“飞机延误为什么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也没有任何及时、正确的信息通知我们?”5月17日,遭遇了航空“诈弹”被迫滞留在深圳机场的微博博主@devil1987在微博里描述了机场的混乱场面,怎一个乱字了得。
面对质疑,航空公司颇感“委屈”。某航空工作人员坦言,我们是最大的受害者,中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惩罚力度不大,规定罚金过低,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巨额损失难以承受,航空公司只能自认倒霉。
“‘诈弹案’之所以频发,是因为作案手法简单、司法惩罚力度不够以及社会公众不清楚该行为的代价,包括巨额经济代价。”北京市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律师对本报分析说。
李伟研究过多起航班“诈弹”的案例后认为,可以看出,作案者主要出于几种不同的心态作祟:一是恶作剧的心态;二是个人对社会不满进行报复或是有组织的恐吓;三是一些精神不正常者的行为,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还是前两种居多。“恶作剧的情况很多,这也是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心理不成熟的体现。他们为什么要以威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来发泄呢?就因为媒体和公众对民航安全的关注,能让个人报复社会的心理得到极大满足。”李伟说。
航班“诈弹”犯罪成本低。国内恐吓航班一般判刑1年半到4年,罚款不过几百元到2000元左右。但从国际上看,在美国,类似行为可以判20年,罚款10万美元及以上。同时,一般恐吓者常会打公共电话恐吓,技术侦查方式很难派上用场,增加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
“打个电话就能带来大量返航,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容易满足犯罪分子扭曲的心理需求,加上法律惩戒力度不足,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制裁,部分法律意识淡薄者才频频作案。”张起淮说。
带来损失多大?
我们了解到,航班因恐怖威胁返航或迫降会带来巨额的财产损失。
社会成本损失中,有形成本还可以计算,比如民用航空公司的直接损失,安检执法的损失等。但更多的隐形成本,如旅客行程的延误等难以统计。
经历了航空“诈弹”的乘客纶泽感到“有苦难言”。“我要到深圳,却在起飞40分钟后迫降桂林。折腾到凌晨1时之后才从飞机里出来。行程完全被耽误了,也没法讨个说法,毕竟受影响的不止我一个。”
每一次“虚假动作”航空公司都要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航空运输安全性必须要放在第一位,所以航空公司每次都会把威胁信息当成真实信息做应急处置。
按照惯例,遇到恐吓后,航空公司会启动紧急程序。首先了解航班的情况,如果航班尚未起飞,会紧急让旅客下机,安全部门对飞机进行全面安检。如果航班已经起飞,飞机会在最近的机场降落,起飞不久的飞机会选择返航,再进行全面安检。
所以,一场因“诈弹”导致的飞机备降,绝不是飞机返航那么简单,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从数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张起淮给我们算了一笔账:比如一架飞机因“诈弹”紧急备降,很可能要放掉或空耗掉几十吨以至百余吨航油。此外,要支付机场费用,协调同航线的其他航班避让、绕行,这样的紧急降落本身还可能对机身造成损害。仅其燃料成本、场地成本、人力成本、乘客补偿、维护成本等几项损失,至少超过十几万元。
何日不受惊吓?
针对国内连续发生的机场航班“诈弹”事件,5月31日,兰州中川机场开展了航空器受恐怖威胁后信息通报演练。
近期发生的“诈机案”已陆续进入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程序,最高人民检查院也在近日发布了3个指导性案例。
2010年8月4日,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法院一审判决,李泽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是最高检近日公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李伟认为,最高检发布的案例,能为最近发生的航班恐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罪行认定上提供依据。
不过,李伟指出,目前国内“诈机案”的量刑总体上讲是比较轻的。此类案件即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量刑最多也在5年以下,这种轻刑很难从法律上形成威慑。此次最高检出台的意见指导意义重大,突出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犯罪的主旨。建议国内的法律可借鉴吸收国外经验,在经济上对肇事者进行严厉处罚。
张起淮提出,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按照刑法处罚后,航空公司应当附带提请民事赔偿。要求肇事者承担因返航、航班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助于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不能因为肇事者无法承受天价赔偿,就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追责,让他这辈子赔不起。只有这样,才能给社会一个明确的法律严惩警示信号,让今后妄图虚报‘诈弹’的人明确严重后果。”张起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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