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遭“封杀”:“置若罔闻”法制部门“暂停执行”建议
“然而,就在‘病规’被废止不到三个月,我们遭到了报复。”毛冬龙说,“2007年7月25日至31日,南昌房管局来我公司进行检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强行在还未施工的工地土壤中取样,其结果可想而知。”
2007年9月26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向正龙公司下达行政处罚3万元的决定。公司被迫再次向南昌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昌市政府随后作出撤销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对正龙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万剑波承认:“处罚在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
“原本以为公司从此将步入正轨,但好景不长。”毛冬龙说。为阻挡民企进入白蚁防治市场,2010年6月18日,南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又一次下发[2010]46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白蚁预防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与”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文件称制定文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
毛冬龙只好再一次拿起法律武器。“我和同行企业,不断向省人大、省政府效能办、省住建厅、省法制办和市政府等反映。”2011年11月28日,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向南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发送建议暂停执行[2010]46号文件的函。
“然而,南昌市房管局对法制部门的‘暂停执行’建议‘置若罔闻’。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只是‘建议’,又不是‘强制’。”毛冬龙气愤地说。
对此,万剑波说:“46号文被市法制办建议取消的原因,是毛冬龙不断缠访扰得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市法制办才被逼迫下达‘建议函’。”
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彭继兴说,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下发的文件内容,关于收费主体的确有一定的模糊性。这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该只是针对那些事业性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而言,而企业从事的是市场经营行为。既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民营企业从事该行业,工商部门也批准经营,就应该鼓励市场竞争。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白蚁防治市场,实行收支管理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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