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陷阱”风险
当前在一些农村地区,男女比例失调正在进一步加剧。为择偶,有的留守农村的大龄或“有缺陷”青年不惜冒险买卖婚姻,却落入人财两空的“陷阱”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胡锦武
江西修水县黄坳乡4名男子经人介绍,每人花费了七八万元介绍费和“彩礼”,各领回一名云南“新娘”。不料,在一起生活最长两个月,最短仅4天后,这4名“新娘”就“人间蒸发”了。
近期发生的这起案件,仅仅是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骗婚现象的缩影。《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在江西一些农村地区调查发现,随着农村年轻女性大量进入城市务工,原本失调的农村男女比例还在进一步加剧。为了择偶,一些留守农村的大龄或“有缺陷”青年不惜冒险买卖婚姻,却落入骗婚圈套。
大龄“缺陷”青年的梦魇
今年2月,江西宜丰县警方打掉一个骗婚犯罪团伙,破获诈骗案9起。据透露,当地几名妇女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为尽快偿还赌债便纠集数人,用化名分别扮演新娘、媒婆、婶娘、父亲等角色,在江西宜丰县、上高县、奉新县、高安市等地实施骗婚,专骗急于娶妻的农村大龄青年,仅骗取现金就达13万余元。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骗婚案在江西农村多地时有发生。据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3月,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骗婚案件37件78人,受理案件数、人数分别占同期诈骗案件总数的22.3%和37%,涉案金额135万多元。另外因使用化名或假名而无法查找的涉案人员还有近30人,被骗群众近百人。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杨露萍认为,当前婚姻诈骗案呈现一些新特点:一是诈骗金额大。多起婚姻诈骗案中,受害人被骗礼金少则三四万元,多则十来万元。由于赃款在“结婚”前兑现,案发追赃时,虽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但赃款早已挥霍一空,被害人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
二是侵害对象多为农村大龄或“有缺陷”的单身男子。受害人均为本地农村男子,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差、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如个子矮、残障或智障等,无法在本地找到适合对象,于是铤而走险,花钱“买”外地媳妇,这一心理频繁被犯罪分子利用。
三是诈骗团伙多次、流窜、结伙作案集于一体,团伙内分工明确。成员多由本地人和外地人组成,一般由外籍农村女青年充当“诱饵”,本地人充当媒婆或说客寻找合适的行骗目标。
此外,与过去的骗婚案件不同,为骗取受害方信任,婚姻诈骗团伙往往假借他人的身份证或者干脆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实施诈骗。一来可防止受害方通过查验身份识破骗局,二来在诈骗得手后,可辩称双方是婚姻彩礼纠纷,不是婚姻诈骗,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周广平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将婚姻诈骗规定为一般诈骗犯罪,一般情况下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震慑不足。
类似案件的屡屡发生,也暴露出农村基层组织对群众的监管、服务功能的减弱,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缺位。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曾对农村骗婚现象作过调查的法官认为,类似案件频发已给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造成家庭问题。本地人充当中介参与骗婚更会造成邻里不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滋生买卖婚姻。助长农村青年不思进取的心态和犯罪活动的猖獗;导致非法同居增多带来计划生育隐患。已婚妇女骗婚嫁入男方后再生育将造成计划外超生,引发农村新的计划生育问题;少数“三陪女”、“发廊妹”参与骗婚,将造成性病甚至艾滋病传播,带来农村医疗卫生隐患。
铲除骗婚“毒瘤”
从根本上铲除农村骗婚这颗“毒瘤”,减少农村社会隐患,并非易事。受访基层办案检察官建议,农村地区在加强流动人口、婚姻登记管理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何志刚认为,在加大法律宣传,为农村大龄未婚青年创造多种交友方式的同时,还需采取多种措施,做到“打防”并举:
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定期对流动人口排查。婚姻诈骗团伙多是流窜作案,可以通过强化农村地区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堵住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完善责任区民警工作制度、治安信息员工作制度、治安联防工作制度,把治安“触角”延伸到辖区每一个角落;做到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每人一档,并与来源地公安机关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实行动态追踪管理。
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审查证件真实性与合法性。民政部门对与外来人员结婚登记的有关材料应加强审查力度,要与来源地相关机关进行核实,对发现有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材料申请登记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立跨省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网络,加大对利用真实身份采取多次与他人结婚手段诈骗彩礼犯罪的打击力度。
完善相关立法,有效打击犯罪。我国立法对婚姻诈骗类案件未作单独规定,可参照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做法,将婚姻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解出来,对其单独规定,量化定性,便于司法操作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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