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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认定手淫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
2013年06月27日 17:09:01来源: 中国网

这两天,有关“提供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新闻报道和争论在网络上热传。据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中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批复强调了发生性关系的男女的“不特定” 性,且未限于男性给付金钱、财物,女性出卖肉体,较好的界定了卖淫嫖娼与其他非法性关系之间的界限,揭示了卖淫嫖娼的本质特征。但该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不是正宗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2月28日,该批复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 2001年2月28日)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

目前,各地公安在执法中,都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 (记者 胡永平)

相关背景

事件:涉嫌组织卖淫男子被无罪释放

综合广东媒体报道,2011年7月,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里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据调查,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案件顺利通过拘留、调查、公诉、一审阶段,但一审判决后,该店主却提出上诉,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12年初,检方最终确认“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广东:手淫等色情服务不属犯罪

就此案,佛山市中院给出答复认为,该案中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波推”三种色情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也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北京:多年来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而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警方介绍,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原因是,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处罚:从治安处罚到拘留不等

根据法条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媒体就此事采访的相关专家多认为,此处存在法律漏洞,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的处理均有其现实意义,而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统一执行。

标签:公安部|卖淫嫖娼|性关系责任编辑: 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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