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6月30日电(记者 苏楠)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9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的决定和关于批准《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的决定,批准了这两项协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主要内容包括:对协定相关术语作了界定;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部门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目的、任务和程序;明确了各方反恐演习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反恐演习的保障措施;确定了“属地为主,属人为辅”的司法管理原则;规定了相关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规定了协定的生效和修订程序,以及缔约方退出程序。
《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主要内容包括:对协定相关术语作了界定;明确了联合反恐行动的目的和内容;规定了联合反恐行动决定的作出,以及联合反恐行动协助请求的提出、受理的程序;明确了联合反恐行动指挥机关的设立、运行、撤销程序,以及指挥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务和权力;规定了联合反恐行动相关方及其参加行动的部队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反恐行动参加者的免责条款;确立了“属人为主”的司法管辖原则等。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时表示,完成《协定》国内审批程序,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打击“三股势力”合作迈入实质阶段,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法律基础,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反恐行动程序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反恐行动程序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标题:人大批准上合组织两项反恐协定 打击三股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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