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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首个判例能否促“常回家看看”不落空?
2013年07月02日 15:38:01来源: 新华网

  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华社发蒋跃新作

  新华网南京7月2日电(记者周蕊、杨绍功)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当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案,判定子女每两月必须回家一次看望老人,成为该条文生效后的首个判例。

  “常回家看看”为何需要法律强制?是什么阻挡了游子回家的脚步?关爱老年人我们还应该注意些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当“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定义务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7月1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原告储某的诉请,规定其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其中,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判决还规定,若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以判决的形式强制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还规定了时间和次数,如此细致的判决引发了人们的担忧——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判决能执行得下去吗?

  “这是一个尝试,任何条文的实际效果都需要司法实践来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说,该院进行的首例“常回家看看”判决实质是要直面一个司法困局,即如何支持精神赡养之诉。

  袁挺认为,法律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责任规定得不具体,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但司法机关不能因此不作为,精神赡养不应成为老年人的稀缺的权利。

  也有人产生疑问——法律越发丰满却难掩现实的骨感。在外地就业和生活的子女,多数还是有孝心的,但很可能一年只有春节才能回家一次,平时每周都给老人打电话,每个月还给家里寄生活费,这是不是就算“不经常”、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说一个月回家一次才算得上经常的话,对两地交通时间在5个小时以上的上班族而言,也几乎没有可行性。法律可以强制要求子女赡养和探望老人,现状却仍难让游子们迈开回家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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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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