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一词把“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其“廉洁水平”变成了一个正相关的关系,尤其是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具体做法被认为是成功范例,甚至有学者要求全面借鉴这项制度,用于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公务员制度建设。然而,对于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对于不同认识和文化,公务员工资和政府廉洁水平的相关性有不同的独立而客观的分析,尤其是对于具有千年文官传统、仅有百年市场经济的新中国。
收入水平与清廉指数间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从这些年来世界著名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全球腐败指数报告看,清廉指数与公务员工资有一定关系,但并不是简单的正比和反比关系。如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在前十名的新西兰、丹麦和芬兰(第1名)、瑞典(第4名),新加坡(第5名),及挪威(第7名),他们的公务员工资基本上等于和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如新加坡在85%-88%,瑞典为96%,挪威为99%。而号称实施高薪养廉的国家和地区,其清廉指数却在排名榜上呈现下滑趋势,如俄罗斯及中国大陆等。
“高薪养廉”的“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时因地因国而异,不同的人群对这个数字的感受也是不一样的。学者们研究中,把公务员工资相对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一个比较标准数值,也就是说,所谓的高,也就体现在公务员平均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上。如果把这个比例高于1:1作为一个界限,可以发现,香港、新加坡等所谓“高薪养廉”的国家和地区其实并不是“高薪公务员”,相反,俄罗斯却成为一个公务员“高薪”的国家,他们的收入是社会平均水平的2.3倍。然而,“透明国际”组织调查的结果却认为,这种结果是政府腐败,是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结果。这个因素也就成为“腐败指数”的构成因子之一。
也有学者认为,高薪能够让公务员衣食无忧,工作体面,收入高丰,从而使他们不必为“谋生”而去“贪污受贿”。显然,这是物资紧缺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对贪污腐败的一种直接理解,而在已经解决好绝大多数人温饱问题的市场经济时代,就不能在这个层面上来理解高薪及廉洁的问题了,我们应该把公务员和企业、事业以及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摆在同一个平台上探索“工资和薪酬”的合理性问题,要参考市场竞争的规律和社会资源的总体平均配置水平。为此,一个廉政指数高的国家和地区,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是基本保持平衡的。
公务员收入成为敏感的争议话题
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和GDP都在逐步提高,但在这个提高过程中,不同群体的感受完全不同,公务员工资的合理性问题成为敏感的争议对象。这是中国国情、传统以及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特殊产物。
目前公务员工资,有些人认为是“高薪”,有些人却认为不是“高薪”,而且两种声音都很大。具体而言,公务员群体对自己“工资”情况的感受是:工资并不高,单凭正式收入仅能糊口。但是干部选拔的门槛很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对官员的要求很高,官员承受的压力奇大,甚至有人感言,“当官也高危”。为此,针对不成比例的合法收入和心理付出,很多公务员难免心理失衡。与此相反,社会百姓的感受却是:领导干部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他们掌握着太多的公共资源。他们不仅待遇优厚,工作体面,在执行权力的过程中肯定会得到很多灰色收入。因此,一提到官员,他们就会联想到权钱交易,就会想到腐败,就会感受到不公。针对这种矛盾和争议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澄清对高薪养廉以及“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其“廉洁水平”之间的关系的错误认识,客观把握公务员工资待遇和公务廉政保障机制建设这两个问题,坚持多种综合政策,实现公务员工资待遇合理保障和公务廉政保障机制建设并重。
不能贪、不敢贪与不必贪、不愿贪
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确定机制和保障机制,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把公务员薪酬制度变为一个透明公开的廉政措施。
他们认为,国家公务员也是劳动者,需要对其工作给予适当、等价的报酬,但是公务员的收入与民间单位不同,难以通过市场规律来计算。由于民间薪资反映了现时的经济和就业形势,还经过了劳资双方的交涉,为此,日本、新加坡以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确定了以民间薪资标准(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通过定时的民间薪资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确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我国也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认为应该把《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充分落到实处,建立公务员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对应关系,使社会所有成员,包括公务员都有权利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果实。
公务员工资的水平及其具体标准,应该有一个综合的、体现民意的科学决策机制。一是在实质内容上,实行工资调查制度,使公务员工资体现市场工资基本水平。二是程序上,建立常态化的体现民意的决策程序及其机制。因为公务员工资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从监督的意义上,公民代表和纳税人代表应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在决策的体制中,不仅要有公务员的代表,更需要有纳税人和公民代表。应该创新和发展这个民主决策机制,或者让人大进行代表决策,或者在专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达成,有必要时也可以引进听证程序。
廉洁政府的建设不是靠公务员工资调控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和因素,从各个方面都要进行政府廉政建设。正如“透明国际”主席拉贝勒说,阻止腐败要求各国国会加强监控,需要司法部门、独立有效的审查和反腐机构以及强大执法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增加公共预算、国家收入以及援助等项目的透明度。综合的政府廉洁的保障机制,也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相对合理的“高”薪养廉机制,确保公务员工资处于合理的一定的水准,确保使公务员生活有靠,家有所养,待遇有保障,与社会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从而“不必贪”;健全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无时不刻处在规范的约束之下,公务员身处全天候全时态的监督之中,从而“不能贪”;推行健全严肃有效的问责惩罚机制,使不合理合法行使权力的公务员要对过错买单,从而“不敢贪”;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机制,使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权力意识起到很好的自我约束作用,从而“不愿贪”。(作者:杨燕绥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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