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新增条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
“国内外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都是要增加一条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公共利益的途径。”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十八大代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表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得好,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关注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的佟丽华认为,讨论这一条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要不要解决环境问题?用什么方式解决?如何看待社会组织的作用?
“十八大报告提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五位一体发展,这充分说明了中央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佟丽华指出,改变环境污染现状最终还要依靠法治。从立法角度说,应鼓励更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环境问题提起诉讼,为下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佟丽华认为,如果最终上述拟增条款获得通过,应该说是一种严重倒退,并且是与发展现代社会组织的改革目标相矛盾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权责明确、依法治理的现代社会组织,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也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加快发展现代社会组织的目的,在于让社会组织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这是国家确立的改革方向,”佟丽华对记者说,“但奇怪的是,环保法的修订又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一家,排除掉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陈利浩指出,由于环境公益案件的特点,如果不对诉讼主体加以适当限制可能引起“诉讼爆炸”,但过分限制诉权、特别是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鼓励侵权”。修订《环境保护法》应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尽己所能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而不是相反。(人民网北京7月5日电/记者贾玥)
【链接】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部分立法及实务举例
1.美国:美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发源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次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两种:执行之诉和公共妨害之诉。执行之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成文法提起的,这些成文法中通常会指明罚金的大约数额。公共妨害之诉则是根据普通法提起,检察机关充当社会受托人的角色保护环境利益,罚金的数量通常由陪审员或在没有陪审员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197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除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第一次规定了公民诉讼,该法第304条a款规定:任何人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起诉任何人,指控其违反了或正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及限制或环境保护局局长及各州所颁布的有关上述标准及限制的命令;或者起诉环保局长,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此类公民诉讼(citizen suit)在性质上即为环境公益诉讼。
2.意大利:1999年8月3日,意大利第265号法律第一次赋予了民间环保社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该法第4条第3款规定了民间环保社团对于环境的损害有权利向普通法官提起本应当由市或者省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所得归属被代替的机关(市政府或省政府)。
但并非所有的民间环保社团都具有诉讼资格,只有那些在意大利环境部获得注册的全国性的民间环保社团或者至少代表五个大区的民间环保社团才具备。环境部也可以通过发布命令的形式将其他的民间环保社团加入到能够提起赔偿诉讼资格的名单中来。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