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与婚外情人交往近两年时间里,先后给对方转账20万元。事情败露后,妻子找小三索要这笔款项。为安抚妻子,男子让婚外情人书写下还款承诺书,承诺限期还款。之后,妻子没有如期收到该笔款项,遂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20万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这一起一起民间借贷案,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程琼(化名)诉称,丈夫杨林(化名)与被告彭恋(化名)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两年里,杨林先后向情人转款20万。2012年5月12日,彭恋出具《还款保证》同意两月内归还20万元,后因其一直未还款,故程琼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恋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庭审中,“正室”程琼当庭确认其与被告“小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保证》中所涉20万元,是基于丈夫向被告转款形成,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权,自己有权追回。
被告彭恋辩称,她从未向程琼借过钱,她与程琼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她出具的《还款保证》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因第三人(杨林)与自己的婚外情败露后,为帮杨林安抚程琼,在杨林承诺20万元由他实际支付的前提下,自己才签字;认可第三人杨林用他人的卡向其转款,但该转款系用于与自己的共同生活,该笔共同生活消费的性质不能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琼与杨林系夫妻。2010年5月,被告彭恋与杨林认识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彭恋在北京租房与杨林长期交往近两年,期间,杨林用他人账号多次向彭恋转款共计203400元。2012年5月12日,彭恋向程琼出具《还款保证》:“保证在60时日内偿清程琼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逾期不能偿还或不能完全偿还,按该时还款额度的1‰/日支付违约金。”另查明,杨林于2012年11月3日给彭恋出具《承诺书》:“2012年5月12日,彭恋写给程琼的保证内容并非彭恋本意。杨林承诺:2012年5月12日保证中所提及的二十万元由杨林负责支付给彭恋,再由彭恋负责转交给程琼。
法院认为,原告当庭自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保证》中所涉20万元是基于第三人杨林给被告的转款,被告辩称该转款系用于其与杨林交往期间的租房、生活等共同花费,基于该转款发生在被告与杨林不正当交往期间,仅有转款凭证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该转款系被告向杨林的借款,即不能认定该款为杨林与程琼的夫妻共同债权。程琼主张彭恋归还其20万元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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