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韩亚公司失事飞机残骸仍停留在旧金山国际机场。

韩亚航空公司管理人员向遇难者家属致歉。

遇难女孩(中)生前照片。
华西都市报6日在美国旧金山机场失事的韩亚航空波音客机,导致两名中国女孩遇难,180多人入院接受治疗。按照《蒙特利尔公约》,韩亚空难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数额约为140万元人民币,若空难被认定为责任事故,赔偿无上限。
韩亚损失超投保额总共或须赔数亿美元
本次失事的韩亚航空公司客机由韩国LIG保险、三星火灾、现代海上等9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保额共计23.8亿美元。韩亚航空8日公布称,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金额为1373亿韩元(约合1.201亿美元),机体赔偿限度额为9950万美元。韩亚航空本身仅需支付空难全部损失的2.26%。
韩亚航空发言人称,由飞机事故造成的乘客死亡或受伤、后遗症等,将按保险赔偿规定进行赔偿。此外,依据《蒙特利尔公约》,乘客的行李将按每人最高1800美元、货物按每公斤最高28美元来赔偿。
专门从事空难赔偿的沃尔克律师表示,他不认为飞机制造商波音、旧金山机场或其它方将支付赔偿,即使他们的名字被列入诉讼中。他说,“可能存在不同被告的可能,但韩亚和其保险公司将是最终支付账单者。韩亚航空可能需向空难乘客支付数亿美元赔偿金。”
按《蒙特利尔公约》遇难者或获赔140万元
近日,韩亚航空发言人表示,公司正在考虑对失事飞机上的乘客进行赔偿,但具体的赔偿方案尚未确定。
此外,韩国金融委员会将指导韩国保险协会和相关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赔偿,保证遇难者在确认赔偿金额后第一时间收到赔偿金,并尽全力在医疗费的支付上做到让伤者满意。
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认为,中国和韩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应首先适用该公约,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数额约为140万元人民币。
保险专家称,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就是来自于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中国和韩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应首先适用该公约。而如果空难最终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话,则不受到这个限额限制,赔偿无上限。
患“创伤后应激障碍”未伤者也可获赔数百万
美国一位航空法业界资深专家表示,韩亚航空或将为此次事故向乘客付出数亿美元的赔偿金。
沃尔克8日说:“我不认为赔偿金会低于100万美元,在这次事故中有不少人理应拿到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他表示,尽管有123名乘客毫发无损地逃离,但他们经历了这么可怕的事故,未来极有可能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是隐藏性创伤,很多患有此症的人从此无法工作。有的人以为自己康复了,重返工作岗位,但过了一段时间后还是只能待在家里。”因此,这些没有受伤的乘客可能也会收到航空公司和相关“创伤后应激障碍”保险带来的高达7位数的安置费用。
沃尔克说,他接手的首个创伤后应激障碍案例是1989年在爱荷华州坠机事件中一名未受伤的空乘。从那之后,在空难幸存者中,因创伤后应激障碍而获得赔偿的情况开始普遍起来。说法/若定为责任事故则赔偿金额无上限
“索赔要么选择我国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要么选择《蒙特利尔公约》。”张起淮律师介绍说,《蒙特利尔公约》是为了统一各国的规则和标准制定的国际运输规则,中、美、韩三国都是缔约国,现在中国乘客乘坐韩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在美国失事,已是国际运输问题,完全可以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来主张权利。
张律师表示,依据该公约索赔的优势首先是赔偿数额相比各国自行制定的标准更高。同时,如果最终确定为责任事故,《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没有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受害人能计算出多少合理损失,责任人就都要赔偿。现在看来,韩亚客机失事不是因天气原因所致,也并非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应该是责任事故。因此,张律师认为,选择《蒙特利尔公约》作为索赔依据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据《新闻晚报》、《中国日报》
国内空难一般赔偿限额40万元
140万人民币或更多的赔偿,都无法换取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我们在痛惜年轻生命逝去的同时,也不免联想到国内外不同的空难赔偿标准。2008年11月,我国已签署了涉及国际通航赔偿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然而我们的赔偿标准却远未与国际接轨。同是一条生命,“标价”却相差太大。有人因此戏称:如果坐飞机出事,那也要死在国际航线上。
昨日记者从国内民航界获悉,目前国内航空公司都是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按照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
记者查询中国民用航空局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从2006年3月28日开始施行。按照该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标准为: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根据该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国内几起空难的赔偿数额看似有根据,但既无法律依据又表现出很大随意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在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实行的是无过错限额赔偿,航空公司有过错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现实是空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极少对外披露,遇难者家属举证困难,所以实践中都是无过错限额赔偿。
国内外空难赔付
“11·21”包头空难:每人赔付21.1万元
赔偿标准是按照1993年规定的7万元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的,考虑到物价变动等因素,再加上行李赔偿金额和抚恤金等,每位旅客赔偿标准为21.1万元。然而,这一过低的赔偿标准遭到了大多数遇难者家属的坚决反对,致使包头空难的赔偿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8·24”伊春空难:每位旅客赔付96万
伊春空难中的赔偿标准是以2006年40万元的赔偿限额规定为基础计算的,考虑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再加上遇难旅客亲属的生活费补贴等,每位遇难旅客赔偿96万元。
1988年洛克比空难:每人赔付8270万元
著名的洛克比空难中,每位遇难乘客获赔了8270万元人民币。此次遇难的两名中国公民的赔偿金额也在14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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