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错将路人当小偷打伤
琼中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本报讯 超市办公室现金被盗,超市主管陈某非常着急,按照保安指点方向追赶小偷,发现菜地旁边有一男子“形迹可疑”,以为是小偷,并将其打伤,扭送公安机关。后经警方调查被打伤男子不是小偷,且其伤势构成轻伤。事发后,陈某向其赔偿17万余元,最后还被法院判刑。记者韩建东
陈某系琼中县城某超市主管,2013年2月1日6时许,其接到父亲电话,称在超市二楼巡查时遇到小偷。接完电话后,陈某立即赶往现场查看,发现超市二楼办公室存放现金的十几个小铁箱被撬,里面的现金被盗一空。这时超市保安邓某某报称,看见一窃贼沿着超市旁的小路逃跑,被其追回两袋现金。陈某判断窃贼携带大量现金肯定逃离不远,遂持铁棍与邓某某一起追赶。追至县城商业局住宅区后面的一个菜地时,发现睡在此处的周某,误认为周某是窃贼,便拽住周某,周某想跑,陈某遂持铁棍击打其脚部。周某被打后向前跑几步,被邓某某拦住,陈某便上去用手拽住周某,双方相互扭打一起摔倒在地,陈某爬起来后拿铁棍击打周某脚部、肩部等处,控制住了周某。之后,陈某和邓某某将周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经鉴定,周某左肩部及肢体损伤,造成左肩峰骨折、左桡尺骨中段骨折、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后陈某了解得知自己误伤了他人,遂于3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陈某垫付了周某住院的全部医疗费4.4万多元,并向其家属给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1.8万元。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陈某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向周某赔偿了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11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琼中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怀疑被害人周某有盗窃行为,即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