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许沛洁
本报讯 高中生阿伟好勇斗狠,恶名在外,在其就读的高中里,从老师到学生无不对他又恨又怕。新学期开学之际,因为一只篮球的归属问题,阿伟多次前往该校高三(3)班寻衅,殴打、辱骂多名同学。因不堪忍受欺辱,该班多名男生联手反击,合伙殴打阿伟致其死亡。
命案发生后,该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涉案的五名男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此判罚致使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为“《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没有依据。”当该案经庆阳市中院二次审理后,结果更出人意料,二审法院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均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7月11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该改判结果。
反抗校霸打出命案
在正宁县四中无论老师还是学生,提及阿伟都表示又气又恨又怕,却又很无奈。在学校里,阿伟称王称霸、经常打架,部分老师以及学生都对他颇为忌惮。
2009年9月,开学之初该校高三(3)班学生博文等11名学生共同集资购买了一个篮球,用于本班同学活动。10月10日下午课外活动后,前不久刚丢了篮球的阿伟突然闯进高三(3)班教室,质问该班学生小曾:“刚才你们用的篮球是谁的?”
“我们班的!”小曾怯怯地说道。因对此答案不满,阿伟开始殴打小曾,直到班主任赶来制止才停了手。当晚19时许,阿伟再次以篮球之事为由来到高三(3)班教室,威胁称:他与该班每一名学生没完,说话之际,阿伟有意将夹在腰部的菜刀掉在地上两次。
10月11日下午课外活动时,阿伟第三次来到该班教室,质问该班班长“篮球到底是谁的”,班长回答说是他们班的。阿伟因此殴打班长,并表示“若想了结此事,高三(3)班集资买篮球的11名学生需每人给他100元钱。”
转眼两天过去了,10月13日17时50分,学生们吃晚饭时间,高三(3)班18名男生恐遭阿伟殴打,均未离开教室,只有本班的两名女生前去就餐。17时55分,阿伟来到教室,勒令教室里所有学生回到自己的座位。随后,他来到博文面前,不由分说在其脸上扇了两耳光,忍无可忍的博文猛然上前抱住阿伟的脖子,大喊一声“打”!此刻,教室内其他16名学生便手持凳子一拥而上,直到阿伟头部大量出血后方才住手。当晚19点10分,阿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施暴男生均获缓刑
命案发生后,参与打架且行为过激的博文、小曾等5名学生被检察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正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是由于阿伟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班级闹事,殴打、威胁学生,引发了伤害行为,阿伟对此有重大过错。法院一审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与此同时,正宁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阿伟案发前曾多次到高三(3)班携带凶器威胁、殴打他人,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闯入教室后,阿伟不仅扬言取刀,还暗示自己有枪等,要求全班同学集体到达其要求的地点,当博文率先反抗时,竟对博文进行殴打,阿伟在引发案件上有重大过错,而博文进行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看,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为了更加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庆阳中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对五名
被告人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反观命案学校管理不到位
从检察院坚持认为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一审法院判处的三年有期徒刑,再到二审法院判处缓刑,五被告人伤人致死的行为在刑罚认定上存在诸多差异。当该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时,法庭认为,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害人阿伟仅因自己的篮球丢失,不听老师劝阻,数天内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的班级寻衅(其中一次携带菜刀),殴打、辱骂、威胁该班学生,其不当言行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故其在引发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而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犯罪时刚满18周岁,在参与犯罪中,均因受到阿伟多次殴打、威胁后出于激愤而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在案发后的取保候审期间,他们能够认真学习,其中四人在当年的高考中被不同的大学录取,现均在读,故在减轻处罚的同时依法适用缓刑,有利于他们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省高院同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该案的发生却不得不让我们思考,阿伟究竟称霸了多久?欺凌过多少学生?积攒了多少怨恨……以至于他年轻的生命最终葬送在一群被激怒的年轻人手中。承办该案的南法官说,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事件,学校在学生间发生纠纷后,不能及时引导和处理,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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