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辉插图
新婚丈夫出轨提离婚妻子遭家暴反失全部财产
她陷入婚内协议设下的圈套
新婚刚满月即遭遇新郎提出离婚,为了保住婚姻,她签下了丈夫草拟的“婚内资产说明书”。随后她发现了丈夫同时与多名女子暧昧交往的QQ聊天记录,其中竟有打胎记录!周女士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甚至有自杀的倾向。
然而,就是那一份婚内资产说明书,令无辜的周女士在丈夫提起的离婚分割财产官司中,反而输掉了全部家当!她还能讨回公道吗?
新婚丈夫提出离婚
让签婚内资产说明
在大学念书期间,李先生与周女士逐渐确立了恋爱关系,相恋多年后,两人终于2006年底登记结婚。
然而,令周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新婚刚刚满月,2007年1月,新郎李先生便向自己提出离婚。周女士惊呆了!她觉得很突然,很不理解。“我们相恋了十年,结婚后相处也还融洽,连磕磕绊绊都很少见,为什么刚结婚就要提出离婚?”困惑的周女士向李先生一问究竟,并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缘由,你突然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也是无法接受的。”
对于妻子的质疑,李先生避而不谈,却拿出一张《关于婚内资产说明书》。“不离婚可以,但你得在这上面签字。”该说明书主要内容是:“婚前以李先生名义贷款购买住房一套,李先生拥有该房产所有权。”其实,虽然在婚前以李先生名义购买该住房,但大部分首付款还是周女士从娘家借来的。但周女士为了过日子,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婚姻,无奈之下签了字。
丈夫与多女子交往
QQ惊现打胎记录
日子一天一天过去,看似事已平息,却留给周女士挥之不去的伤痛。她也一直很想知道:“丈夫这么做是出于什么原因?他怎么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一次偶然的发现,周女士终于明白丈夫是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在李先生的互联网QQ聊天记录中,周女士看到了丈夫分别与婚外三个女人同时交友。根据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先生与婚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而且还有“打胎”记录,李先生对外还声称自己是“单身”。
在李先生电脑中,周女士搜集到了李先生与其他女人的照片。她发现丈夫与这些女人均有婚外性行为。原来,丈夫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堕落变心了。
离婚不成丈夫家暴抑郁妻有自杀倾向
此后,夫妻俩的关系越来越僵。李先生经常与其他女人在外面过夜,回家还施用家庭暴力。周女士渐渐绝望,一直处于抑郁状态,虽然双方交流多次,但仍不见丈夫回心转意。
转眼两年过去,2009年初李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女士离婚。周女士虽然背负着巨大的痛苦,但仍希望能够挽回这段婚姻。结婚才两年,她无法承受离婚所带来的打击。由于周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离婚请求。
然而,之后李先生表现得越来越过分,经常对周女士大打出手。周女士多次因丈夫的家庭暴力,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有一次,周女士迫不得已向派出所报了警。心理和身体上一次次受到伤害,周女士被确诊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不清醒时还有自杀倾向。在周女士的《心理咨询中心档案》中反映,她已经开始出现与人沟通的障碍。再后来,李先生从家中搬出,二人彻底分居,各过各的生活。
出轨丈夫成功离婚妻子反失全部财产
半年后,2010年6月,李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女士离婚。这次,周女士终于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同意离婚。由于双方结婚后没有子女,所以此案争议焦点就在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庭审中,李先生拿出了《关于婚内资产说明书》。“我们双方签署的《关于婚内资产说明书》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按照此说明书,房产应属于我的个人资产,与她无关!而且房产证上写明房产权属为我个人所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这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
“我是签订了那份婚内资产说明书,可那是在受他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字,应该属无效协议。而且这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都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解释。不过,对自己受胁迫签协议和婚前出资购房,她却没能拿出有利的证据。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离婚时,认定该房屋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
“他出轨不说,还得到了全部财产!”听判后,周女士感到万分委屈,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一结果。之后,她找到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钱学志律师求助,希望能够讨回公道。
收集证据再审转机前妻得房半价补偿
钱学志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周女士之所以败诉,主要是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在律师的帮助下,周女士找到原来的开发商,又找到当时开发商的开户银行,在银行找到了他们购房时支付首付款的收款凭证,当初确实是用一张支票支付的。该支票显示付款单位是周女士父亲的单位。随后还找到了周女士父亲的单位支付该房屋首付款的支票存根,以及周女士的父亲还款给其单位的证明。这些证据均表明:当初确实是周女士向家里借钱买的房。
2011年,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的财产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确实有误,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再审中,周女士提出其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还有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两份。《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周某(周女士的父亲)因给李某(李先生)购买生活用房,于2002年先后两次向我公司借款;以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以上两次合计共向我公司借用13万元整。”
“这两项证据证明了15万房屋首付款虽是在婚前支付,但其中13万都是周女士向自己父亲单位借来的,与李先生共同承担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且在婚后也共同还贷。”钱律师认为,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先生出示的《关于婚内资产说明书》中所述“李先生支付首付款和房屋贷款”明显与事实不符。作出这样的约定,即使不能证明是周女士受到胁迫,也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该约定有违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该房屋所有权不能属于李先生个人。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购买该房屋用于婚后生活,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中,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市场价值为220万元。终于,法院再审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周女士所有,补偿李先生折价款110万元。
房被前夫暗中卖掉
前妻终获补偿安慰
但此后,李先生提出上诉,并在上诉庭审过程中声称:“房屋我已经出售给案外人韩某了!”
法院调查得知,在一审过程中,李先生确已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韩某,韩某已交付房款300万元,并办理过户登记。因原判决已经不可能实现,上级人民法院遂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次再审中,周女士和李先生均未对案外人韩某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认为300万元也是该房屋出售时的真实市场价格。法院判决原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鉴于该房产李先生已经出售,判决李先生补偿周女士150万元。
李先生对判决还是不服,再次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将该房产以300万元进行分割,显失公平。出售房产时,原离婚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该房屋归我个人所有,所以应当按照离婚审理时双方协商确定的200万元价格,来认定该房产的价值。”
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李先生根据当时的生效判决中该房屋由其所有的判定,出售该房并获得了房款300万元,使得该房产的价值以出售价格的形式得以实现。因此,原判决按照公平的原则,参照婚前各自出资份额,以300万元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这并无不当,李先生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上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案经法院多次审理,日前周女士终于等到了最终的判决结果。150万的补偿从法律上来讲,确实维护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也给她受伤的心灵带来一丝慰藉。
周女士一案如此充满波折,钱学志律师颇为感慨地说,虽然是夫妻,但也不能随便签署协议。因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审慎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恼与损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今日我坐堂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
钱学志律师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维权网创办人。代理多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善于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多方位多视角的分析问题,尤其关注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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