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于8月9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20个条文,涵盖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全过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对于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
据最高院赔偿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对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办理自赔案件,该司法解释规定引入听证制度、规定了回避制度等。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办理自赔案件时,也采取了听证的办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自赔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对于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
该司法解释还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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