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群“神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并从中渔利。你明知他们近乎是骗子,可他们往往能办成事,往往让有些人不得不信,不得不求。作为神秘而又特殊的“中间人”,他们往往有一套熟练的运作方式,帮助行贿人在最短时间内“找对人”“办成事”。他们就是“腐败掮客”,法律上称为“介绍贿赂人”。
“掮客”借私人公司隐匿受贿财物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腐败掮客”在很多行业中都存在着,有的是官员的亲朋好友或者情妇,有的是社会活动面很广的接近官员的职业人士。
办案人员介绍,为了规避法律制裁,一些公职人员不敢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受贿,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中间人”手中。“中间人”一般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公职人员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关系的增加,“中间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逐渐异化为帮人出售“权力”,寻找寻租机会的经纪人,即受贿行为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这种行为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
案例
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受贿案
据检方指控,2001年到2011年间,陈柱兵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54.4万元后为他人牟取利益。
办案人员介绍,陈柱兵的多数受贿都是通过“中间人”完成的。逢专项资金政策出台,陈就会指示“中间人”寻找潜在的申请企业,“中间人”再居间帮助陈收取“回扣”,“中间人”既有他的情人,也有评审专家。
律师一般分给法官30%左右代理费
以已曝光的案件为例,不法律师的身影不时闪现。
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既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个别法官与律师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律师充当“掮客”出面直接与当事人签订高额代理合同,个别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由法官和律师瓜分。有的案件律师一般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
行业里的不良律师已然成为腐败“催化剂”,他们与法官形成腐败“默契”、分成“行规”,联手作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
重庆市高法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受贿案
重庆市高法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不到35岁,便因受贿385万元获刑15年。
闫波在忏悔书中写道:“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是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关系,律师把他们获得的律师费拿出一部分给法官,就像医生收医药代表回扣一样,是行业潜规则。”
情妇“小三”成掮客生力军
有关统计表明,被查处的贪腐官员中,大多数存在着“生活作风问题”和“权色交易”。而他们背后的情妇、“小三”则利用与官员的“亲密关系”,成为“腐败掮客”生力军,扮演导火索、催化剂、中转站、安全通道、洗钱机器等角色。
案例
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
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与情妇一起开办“规划咨询”公司,他们专门办理为房地产开发商调增容积率、改变用地性质等“业务”,通过中介咨询公司收受贿赂。2009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蒋勇因受贿1790多万元被判死缓,其情人唐薇因受贿罪获刑15年。
据调查,蒋、唐二人先后通过嘉汇公司,帮助多个房地产项目擅调容积率,收受贿赂710多万元。在看守所里,蒋勇承认:“唐薇从这个公司赚取的巨额利润,并非正常经营和劳动所得,是利用他手中权力交换而得。”据新华社电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