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被性侵为何难以入刑
男性遭性侵在《刑法》上的空白,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从2006年起,全国两会上多次出现相关提案、议案,但至今仍未在《刑法》上得到体现。
为什么这个改变这么难?昨天,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
刘先生曾在2006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多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推动这项工作,是该领域的权威专家。
“鸡奸”曾属于流氓罪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构成流氓罪。
但《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取消了被称为“一个筐”的流氓罪。也就是说,现行《刑法》中,成年男男强奸(或女对男的强奸和强制猥亵),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情节,不构成犯罪。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同性性行为”,但它实际是把强制实施同性性行为归入了“猥亵他人”之中。
重新定义“强奸罪”目前还不成熟
按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发展趋势来看,修改“强奸罪方案”更符合,但刑法上强奸罪的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远非将“妇女”改为“他人”就可解决问题。
这牵涉到要重新定义“性交”(比如肛交、口交等),会引起诸多法律(包括妇女、儿童的相关法律)的连锁反应,必然会造成刑法适用以及刑法理论的混乱。
综合考虑,我认为在现阶段,以修正案的方式,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立法例有日本、俄罗斯、瑞士、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刑法),似更为稳妥可行。
全面改造“强奸罪”,须到全面修订刑法之时(类似于1997年那样),有待刑法理论、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条件进一步成熟。
14岁以上男性被性侵 按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
8月1日,民警以阿华的行为涉嫌猥亵,作出了治安拘留14天的处罚。
为什么不是强奸?办案民警解释说,法律上有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它犯罪的客体是针对妇女的,没有针对同性之间,特别是成年男子之间。
针对同性之间,只能以猥亵他人进行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顶格也就拘留十五天。如果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伟也告诉记者,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都没有包括对14岁以上男性的刑法保护。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原则,阿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或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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