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作为属地媒体,你们最接近现场。从目前各方传递的消息来看,陈宝成一方和平度公安以及相关当事人,对事件一些基本事实的说法都存在较大出入,就你们获知的证据来看,您如何看待这次事件?
于潇潇:首先就这个事件来说,这就是一个刑事案件,因为当天发生的事情,就是说陈宝成他们将挖掘机驾驶员郭晓刚扣留在驾驶室长达25小时,而且还往郭晓刚身上浇汽油。警方来施救的时候,陈宝成等不交人,中间有人拨打120,120赶到现场,他们仍不把司机交给120。我们还采访了涉事司机,可以看到他当时身上被汽油烧伤多处。这是当时事情发生的一个基本情况。
至于有一些争议,律师提到挖掘机的事情,这个事情我们专门去求证了一下关于挖掘机的事情,从视频里可以看到,挖掘机不是大型挖掘机,就是平整垃圾用的小型挖掘机。我们有施工记录,这个司机当时在旧城改造现场干活,据施工记录已经有11天了,这是他第12天在那里干活。根据警方公布的陈宝成等八人涉嫌非法拘禁,七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这是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所以,这一次陈宝成等涉嫌非法拘禁案与金沟子村旧城改造拆迁没有一个直接的关系。
主持人:施工记录?
于潇潇:司机是根据施工时间来结算工资的。你在这一个地方工作了几个小时,是根据几小时来支付你的工钱,这是挖掘机车主姜俊英告诉我们的。每一次郭晓刚在施工的时候,他都会把自己的施工时间和地点完整地记录在上面,我看到了施工记录。他已经在金沟子村断断续续工作了11天。比如从7月17日开始,金沟子村,上午七点半到十一点半,下午二点到六点,这是记载的时间,每一天的时间全都是这样记录的,因为需要拿这个当证据来结帐。
主持人:平度政府以及当地公安部门在此次事件的处置中是否有不当之处?比如陈宝成一方所说激化矛盾、设局“钓鱼执法”?政府强拆?
李兆辉:事发后,我们从媒体上看到了很多说法,比如警方不出警,出警不处置,设局论这些论调。我们到平度之后,第一时间向警方核实了案件发生过程,并查阅了警方当时的出警记录。
从出警记录上看,8月9日12:08,城关派出所接到第一次报警,就是陈青沙的第一次报警,他们派出三名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但是只在现场发现了一辆挖掘机;14:18,又接到陈青沙的报警,城关派出所再次出警,但在出警的途中,又接到陈宝成报警,报警的内容大致是:有个挖掘机正在强毁宅基地,现在发生冲突,在村中间陈青沙家。警方到现场时,郭晓刚已经被拘禁在驾驶室里。
从警方那边我们了解到,从8月9日12:08到8月10日14:30,陈宝成等人曾以“挖掘机强毁其宅基地”、“现在发生冲突”等原因进行了18次的重复报警,警方也前后出动90余人,案发的时候,尤其是在事发当晚,警方一直都在现场。这个细节我们也能从陈宝成的微博上看到,当天20:10的时候,陈宝成发布的一条微博上写道“刚才有两个人过来,打着手电,远远看,我方以手电回应,对方自称警察……这里此时一团漆黑。”后来我们从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那里了解到,当时晚上他们安排了四名警方人员在那里留守。为了确保人质在驾驶室内的安全,让他们不时的往那边照射一下灯光。
从上面的证据看,所谓的警方不出警完全失实。所谓的警方不处置也完全失实。
从警方那边了解到,案发之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副所长陈锡军、平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洪忠等人先后到现场对陈宝成等人进行劝说,一共前后有五次劝说,但均未奏效。9日晚上,还有4名警察守在案发现场,来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除此之外,警察找来陈宝成的朋友赵晓光,希望能够劝服陈宝成,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同时,还找到张朋珂的父亲和弟弟到现场劝说,但是也没有奏效。
我们采访当地村民的时候,村民也向我们证实,当时警察一直努力解救,村民描述是“现场危险复杂,救人确实困难。”
盛堃:当时网上还有人说,司机是受人指使,故意被扣留在现场。我们也采访过郭晓刚的老板,就是挖掘机的车主,叫姜俊英。姜俊英也给我们看了郭晓刚自己记的施工记录,他根据记录从姜俊英那里领工资。他从7月17日开始,就断断续续的在金沟子村施工,原因是当时天气不好,有时下雨没法工作。到出事之前已经干了11天了,也就是8月9日是第12天,所以,不存在故意安排一个司机过去被拘禁这一说。还有人说,是姜俊英让郭晓刚留在那里,郭晓刚还说自己挺好的,针对这个我们也特别采访姜俊英,她说根本不可能,那几天都快被吓成神经病了,多次求他们放人,而且陈宝成当自己的面点汽油,拒绝放人。
对于挖掘机司机郭晓刚,我们曾经面对面采访过他,也是问这个事,问他是不是自愿留下来。他说“那种情况下谁敢跑,哪是自愿留下,谁想自愿留下”。当时他和张朋珂等人说,这个事不关他的事,他只是打工的,你有什么事找领导跟你协商,求对方把他放掉。郭晓刚说,当时他们都在车周围围着,根本不敢想逃跑,白天的时候他们在驾驶室里往他身上倒汽油,根本没有机会逃跑。
还有人说,警方是故意在24小时之后才解救郭晓刚,原因就是为了满足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但是,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得知,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义是:以拘禁、捆绑、禁闭、扣留或者其他强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也咨询了律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使用暴力、威胁等限制人身自由,持续一定时间就构成非法拘禁罪。24小时不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必要条件,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而只影响量刑。
我们大众网以新闻稿《平度警方回应“25小时设局论”:五轮谈判未果》作了回应,非常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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