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嘉宾
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戚建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国家颁布了《杀菌乳安全标准》、《灭菌乳安全标准》与《生鲜乳安全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但令人不解的是,本该发生于标准公布前的质疑与讨论,却在标准实施之后出现。不仅仅是牛奶,酱油、食用盐、大米等安全标准的争论均发生于其食品添加剂标准公布之后。食品安全标准为何公布之后又遭到“炮轰”,专家认为,这种现象反映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
应该重视行业标准
记者:前不久,关于农夫山泉矿泉水适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问题,读者至今也没有搞清,也没有听到一个权威的声音。说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很不完善。请问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主要问题是什么?
舒洪水:主要是标准交叉重复,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个别标准或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的科学合理性有待提高;标龄普遍较长;部分指标缺乏风险评估的依据;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不力。除此之外,基础研究滞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后,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步伐。
高秦伟: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有四类,但是食品安全法仅规定了三类: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否定了行业标准。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许多的行业标准之间“打架”,因此食品安全法未对行业标准作规定。
事实上,许多的行业标准发挥了弥补国家标准不足的功用。例如,一些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至今尚未制定,为了满足中国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及进出口贸易的需要,相关行业协会补充了约184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商检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共有82项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程,各行业根据自身的特点与需求,分别制定了336项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程。
政府主导力不从心
记者:为何食品安全标准公布之后经常遭到“炮轰”?
高秦伟:主要原因是在制定过程中,仅只有部分代表参与。以乳安全标准为例,奶农、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因此应该提高标准制定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
戚建刚:国家主导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力不从心。产品的规范与标准来源于产业实践,多数首先由企业形成,随着产品的完善与标准不断修正,可能转换为行业(协会等)标准,进而再成为国家标准。在计划经济时代,重视国家标准、强化政府介入是有合理性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于国家标准而制定出行业标准可能更有利于推动有关行业产品的快速发展与进步,而费时费力制定出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刚刚颁布就可能存在滞后的问题了。
鼓励企标高于国标
记者:怎么能避免各类食品安全标准互相打架的局面?在各类食品安全标准中,应该以谁为主导?
宋华琳:为了解决目前食品安全标准相互冲突的混乱局面,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限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仍需要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由卫计委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的交叉、重复、冲突等问题。
舒洪水:在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以及讨论食品标准的文献中,由企业创设的私人标准占据着重要地位。未来,应鼓励企业制定并公布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让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成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将该企业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记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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