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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学生介绍女友卖淫遭拒 女友闺蜜因缺钱前往
2013年08月21日 10:38:57来源: 法制日报

  因贪图钱财,竟介绍女友“闺蜜”卖淫,尚在技校求学的小柯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8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介绍他人卖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17岁的柯某是海安某技校的一名学生,因父母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便选择离家寄宿上学。在与女友小丽恋爱后认识了其“闺蜜”小珍,很长一段时间里,三人总是结伴出行。2013年4月,柯某在某酒吧喝酒时认识了社会青年兵某,其向柯某提出,如果有漂亮女孩介绍给他,可以拿到数目不小的“中介费”。

  当时柯某并没把兵某的话当回事,直到一个月后的一天,柯某想换一部2000多元的新款手机,怎奈囊中羞涩,兜里的钱与标价差了一大截。这时,柯某想起了兵某,拨通兵某的电话后,兵某表示其承诺仍然有效。柯某心里一乐,立即承诺当晚就带一个女孩去找兵某。

  挂了电话后,柯某开始寻思带谁出去。柯某找到女友小丽,步入社会较早的小丽立刻明白了男友的意图,死活不依,柯某气急之下摔门而去。正巧,出门遇上了前来找小丽的小珍,柯某眼珠一转,打起了小珍的主意。几番劝说后,小珍因为缺钱用,便同意前往。事后,柯某拿到200元“中介费”。

  2013年7月,公安机关在扫黄行动中抓获小珍,小珍供述了柯某介绍自己卖淫的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将柯某抓捕归案,柯某对自己介绍卖淫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多次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卖淫|闺蜜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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