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不满16岁的初中生,因自己的女朋友选择情敌谈恋爱,一怒之下竟将情敌捅死。然而,案发后,其并没有逃跑,而是坐等警察来抓捕。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并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来宝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5岁的被告人汪来宝为铜山某学校初中在读学生,与被害人高鸿名均与同一女同学有恋爱关系。2013年元旦,汪来宝在一处网吧找到高鸿名与该名女同学,并当场让女同学选择与谁恋爱,女同学选择高鸿名后,汪来宝与高鸿名产生纠纷。
后在网吧门口,汪来宝即对高鸿名进行殴打,并在殴打过程中持刀捅高鸿名左颈部一刀,高鸿名倒地后,汪来宝等人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后转至市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鸿名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颈部致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法院另查明,汪来宝在明知被害人高鸿名家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悉,该女学生为孤儿,案发前曾获得汪来宝父母的同意长期在汪来宝家生活。
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汪来宝系未成年人犯罪,尚不能完全辨别是非,对犯罪后果没有足够的认识;汪来宝明知被害人家人报案后仍等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还是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行为,此次犯罪的行为和目的非常单纯,一时冲动;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作案工具不是事先准备的,后果的发生完全超出意料,事发后积极送到医院救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未成年罪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铜山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汪来宝为未成年人犯罪,平时在校表现良好,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信。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汪来宝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作案工具不是事先准备的,后果的发生完全超出意料,事发后积极送到医院救治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汪来宝的作案工具虽然不是事先准备的,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的后果也超出被告人意料,但被告人汪来宝在案发现场拿单刃刀刺向被害人颈部,明知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却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具有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伤后汪来宝虽然积极参与送到医院救治,但在救治的过程中汪来宝没有向医生如实陈述被害人脖子上的伤是用刀刺伤的;由于汪来宝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来宝在犯罪时尚不满十六周岁,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法治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尚处于青春发育期,由于早恋,遇事不能与父母沟通,其监护人对其又疏于管理,从而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对汪来宝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法庭教育,要求其今后要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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