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在哈尔滨经商,经过多年打拼,身家已过千万。他与妻子李艳结婚多年,但一直没有子女。因此,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合,虽然有夫妻之名,但长期不在一起居住,生活上也是各自有各自的圈子。十多年前,张东认识了来哈尔滨打工的刘英,两人一见钟情,虽然刘英知道张东是有妇之夫,但仍抵挡不住张东的追求,最后与张东交往成了“小三”。从此,张东便在外面租了一处房子,两人像夫妻一样在一起居住,这样持续了10年。
2005年,张东患上了癌症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刘英一直陪在张东身边,送饭送药,无微不至地照顾他。张东心存感激,临终前,他以公证的方式立下遗嘱,将他与妻子共有的1000万元存款中一半存于妻子名下,而自己可分配一半中的100万元留给刘英。2006年初,张东因病去世,刘英手持遗嘱向张东的妻子李艳要求交付100万元,但是得到了拒绝,“你一个‘小三’还好意思找我要钱?”因此,刘英一纸诉状将李艳告上了法院。
这笔钱究竟该不该留给“小三”?张东的遗嘱是否有效?
20日,哈市司法局会议室,来自冰城各家律师事务所的名律师们上演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剑。这是由哈市律师协会主办的首届律师辩论大赛复赛。比赛中,对阵双方由哈市各知名律师事务所及各区律师事务所抽调精英力量组成的律师联队,共16家律师代表队参赛。评委包括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法官、检察官。哈市律师协会会长孟繁旭及来自哈市10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亲临现场,观看这场“‘小三’该怎么办?”的辩论赛。
焦点1:应遵循《继承法》还是《婚姻法》?
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王洋律师认为,当“小三”公然PK发妻时,肯定是众人会一呼百应的声援发妻;但本案就是这样一道情与法交织的难题,这个看似为“小三”的纠纷,究其实质却关乎民事主体的私权与自由!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理性的审视本案,我方认为,张东的遗赠行为有效!第一,公民依法享有财产处分权。首先,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应该先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可将个人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从这两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张东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他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予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刘英。另外,“小三”没有被排除在法律之外。与张东相处的日子里,刘英是否为深陷感情漩涡的爱情圣斗士,与本案无关。因法律对受遗赠人,没有资格要求,没有身份限定,并未排除“小三”。故刘英有权接受遗赠。
对此,哈市南岗区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反驳:“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并非意味着遗赠行为可以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张东与李艳是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张东与刘英无视道德、漠视法律、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
哈市道里德治律师事务所代表队也表示,死生契阔、与子成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包含的不仅仅是爱,还有忠诚。在这个案例中,张东基于婚外情,立下遗嘱、给“小三”百万元的遗赠,这不是单纯的财产处分,而是对婚姻关系的挑衅、对伦理道德的践踏、对公序良俗的违背。因此,我方认为张东的遗赠行为无效。
焦点2:是否置当事人张东的“私权”于不顾?
王洋律师在模拟庭审中说:“在私权法的广袤星空中,私权自治犹如那最耀眼的一颗恒星;它展示着人性之美,理性之光,故而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我不能决定,此生可以拥有多少财富,但我可以决定有限的财产如何分配。我的财产我做主,这就是意思自治!”
民法是私法,因此在民法中,意思自治是很重要的原则。意思自治即公民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都应该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在本案中,张东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刘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意思表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王洋律师说:“难以想像,如果死去的张东知道自己的临终遗言被质疑,他会不会将幽怨的目光投向反方呢?”
对此,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张贵宏律师表示:反方放肆的生活,不是自由的生活!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的行为中获得利益!今天已经出现了一个张东,难道你们还希望出现千千万万个包“小三”的张东吗?更为可怕的是,如果出现了千千万万个争当“小三”的刘英,我们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状况?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出现这种恶果,是法制的失败,社会的倒退。本案中张东与刘英同居长达10年之久,而张东遗嘱中所赠的财产却存在李艳的名下,难道用李艳辛苦积攒的积蓄为张东的情债埋单吗?如果认定遗赠行为有效,就会导致一个李艳倒下去,千千万万个刘英冲上来。请问对方辩友这是法律追求的目的吗?请求对方辩友不要沉溺于法条主义,欲海无涯,回头是岸。
焦点3:同居与财产遗赠是否是因果关系?
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的张贵宏在庭审中表示,张东和刘英长期公开同居与张东将财产遗赠给刘英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两个行为。没有同居的因,就不会有遗赠的果。张东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张东的遗赠行为无效。如有雷同,不属偶然。泸州二奶案与本案有惊人相似,该案的判决结果也印证了我方的观点,赢得了公众的掌声,引起了社会的共鸣。在庭审中,他高声说:“小三诚可贵,原配价更高,若为秩序故,二者皆可抛!”引起了现场一片掌声。
对此,正方海天庆城律师所韩强律师说,张、刘二人是在张东夫妻二人婚后感情十年不合,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这一特定的前提下,才走在一起。而且我们在辩题中也看不到有关于张、刘二人之间存在以感情来做交易,换取金钱和财物的事实。相反我们看到的是,在张东病入膏肓,生命处于弥留之际,刘英一直在旁守护,无怨无悔,对其精心照料,不是张东的发妻,反而恰恰是反方口诛笔伐的“刘英”。当然,即使夫妻感情再不合,也不能成为张东堂而皇之与她进行同居生活的理由。但请大家注意,张东处分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他应得、应分的那份“遗产”。其次,在本案中也不是存在张东是为了回报刘英与他同居十年,而将巨额财产作为同居的代价回馈刘英。相反,辩题表述的是张刘二人共同生活十年,相互扶住,尤其是在张东生命弥留之际,刘英给予了大量的照料,他们不是夫妻胜似夫妻,所以我们也不能妄自推断,强行加入其他因素改变辩题内容,迎合自辩观点。
同时,我方再次重申,夫妻之间应恪守彼此忠实义务。像张东这种没有离婚就公然与她同居生活是不对的,不合法的,不可取的。我们质疑、批评、甚至谴责张东,他既不能给发妻以恩爱,又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给夫妻彼此以自由,甚至不能给刘英以合法的名分。他在处理婚姻、情感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他死了,也仍然不能使他摆脱愧对两个女人的道德枷锁。但我们要说,即便男方有责任,有过错,甚至我们说他有罪,但这并不影响他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就像是我们常说的,即便他是个杀人犯、是个死刑犯、是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他也享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张东的遗赠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正、反双方激烈的辩论结束了。王洋律师告诉记者,其实他与对面的辩友都是平时生活中的好朋友,在大赛上“过招”,一方面是对法律的尊重,其次,要通过辩论提升各自的业务水平,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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