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下旬,火辣辣的太阳炙烤着大地。在山东青岛城阳侨谊贸易中心水产品加工厂(下称城阳公司)桑拿房般的简易房中,75岁的王吉义望着门外已经被夷为废墟的工厂和上面一人多高的荒草,悲凉、绝望的表情满在脸上。
王吉义是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使他陷入万劫不复之地。在他看来,自己公司作为一起案件的“案外人”,资产高达2000余万元的工厂在2010年下半年竟被另一家公司雇人强行抢占,不仅设备遭野蛮拆卖,厂房也被夷为废墟。对此,青岛市崂山公安分局以“经济纠纷”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经济纠纷”缘于错误执行案
王吉义的城阳公司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东姜村。与其牵扯出瓜葛的是山东莱芜华寓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寓公司)。那么,被公安机关认定的“经济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调查发现,“经济纠纷”原来是东姜村委与华寓公司之间的一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诉讼,与城阳公司本不相干。
1994年3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将位于沙子口镇东姜村、崂山啤酒厂西、湛流路北的7.39亩非耕地征归国有,出让给沙子口街道东姜村,出让期50年。
之后,东姜村与侨谊公司(城阳公司前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该块土地租给侨谊公司,租赁期为50年。并且在合同中这样约定,租赁期限满时,该公司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在服从政府规划的前提下,享有优先权。
侨谊公司一次给东姜村交完50年租金后在该地块建设水产品加工厂一座。
没想到,2002年发生的一起错误执行案让城阳公司陷入重重危机。2002年7月25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交通银行李沧区第一支行和中国银行青岛市李沧支行与青岛海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时,错误地将城阳公司位于崂山区沙子口镇的水产品加工厂的地上建筑物及冷库设备查封。2002年9月28日,李沧法院未对城阳公司提出的异议召开听证会,便将该建筑物及冷库设备以131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沙子口街道东姜村。
城阳公司不服,开始向青岛中院和山东高院申诉。
2003年7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城阳公司所提异议成立,要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李沧法院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本来,这件事情至此应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接下来发生的一连串人为制造的“怪事”,使一起十分简单的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被经济纠纷”背后暗藏玄机
2005年9月1日,东姜村时任村主任“私下”以东姜村委会名义与华寓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位于沙子口崂国用(94)字第054号(土地号为I3—11—2)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及设备以3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寓公司。
2005年9月2日,华寓公司向东姜村委转付190万元。
“该笔款至今也没有转付东姜村委的账户,因为当时所有的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以及全体村民代表没有一个人认同这份合同。”东姜村现任党支部书记曲立洪告诉记者。
2006年,华寓公司将东姜村委起诉至崂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处:东姜村委依据合同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东姜村委会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经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及合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生效”予以答辩。城阳公司清算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7年2月10日,崂山法院审理认为“东姜村委已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应视为已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代表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随下发判决书,判处“东姜村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协助华寓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以“城阳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起诉的主体不符”以及“即使第三人的主体适格,第三人并未向本院提交应当执行回转裁定”为由,驳回城阳公司清算组的诉求。
东姜村委会及城阳公司清算组不服该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6月14日,李沧区法院下发裁定书,裁定:东姜村I3-11-2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冷库设备归城阳公司所有。
2007年11月6日,青岛中院下发判决书,除了裁定“转让协议中涉及的地上物问题,本案不予受理”外,驳回了东姜村委和城阳公司的上诉。
2007年11月17日,李沧区法院将原本属于城阳公司的I3-11-2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冷库设备执行回转给了城阳公司。
2008年6月12日,华寓公司依据崂山区的判决在青岛市国土局崂山分局为该块土地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这很有可能是自物权法颁布以来,青岛市乃至全国颁发的第一份房屋和土地分离的房地产权证。”城阳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尽管建造工厂时租赁的50年土地使用权没有要回,但失去5年之久的工厂最终还是回到了自己手中。在收回工厂的那一刻,城阳公司的王吉义还是忍不住放声大哭了一场,虽然当时王吉义已经67岁,但他还是希望能再干上几年。于是,他急忙向工商部门恢复了城阳公司2002年因失去主体而被吊销了的营业执照。
没想到,王吉义的希望最终破灭了,他绝望地坐在工厂被摧毁后仅剩下的一堆“废墟”上。
2010年11月5日,崂山公安分局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向王吉义下达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10日后,又对王吉义的“刑事立案复议申请”作出了“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但直到今日,王吉义非常想知道的是,公安机关认定的“经济纠纷”究竟是自己和谁发生的“纠纷”?是一场什么样的“经济纠纷”?
2012年5月,青岛市政法委主要领导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此事,并专程派人将李沧法院2007年已经执行回转完结的证明以及当年执行回转时的录像等所有证据材料转交青岛市公安局。
2013年8月下旬,在青岛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记者再次到崂山分局寻找答案。
该局宣传科的刘科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等向领导汇报后,将以书面形式给记者答复。”
但直到发稿,记者没有得到任何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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