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众事实上负担税收但无纳税人名分”?
河北律师质疑多部法规对纳税人规定有问题
律师申请国税总局公开相关信息
8月4日上午,河北律师韩甫政第二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这一次,除了申请公开公民纳税人具体数据的老问题外,韩甫政又追加了公开“2012年我国公民个人纳税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百分比”的申请。
在韩甫政看来,如果能得到答案,就意味着他困扰、研究4年的“人人是否都是纳税人”的问题能从国家层面找到答案。
此前,这位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费制作并上传了网络视频《人人都不是纳税人》。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截至8月29日,这个短短7分9秒的网络视频,在没有进行任何宣传的情况下,点击率达到了4.6万多次。优酷网277条对该片的评论呈现泾渭分明的两派。
实名认证为“复旦大学MBA项目副主任”的网友孙龙在自己的微博上表示,该视频是税法的“普及帖”;网友“烂泥沟”更建议“把此视频放到电视新闻上播出,让13亿国民都看看。”
但网友“天外飞锨999”则批评说,“做这视频的家伙完全是无病呻吟,为了吐槽而吐槽”;还有网友认为这部片子“是税务局出的,在为税务机关辩护”。
自2001年起,韩甫政在业余时间发起和进行了30多起公益维权行动,其中包括:反对中国电信等通讯商“休息日”全价收取长途电话费,向国家财政部提交《撤销宝马、奔驰入围公务用车名单建议书》等。
“能够引起大家对现行税法的关注和讨论,我制作这个‘小片’的目的基本就达到了。”他表示,制作“小片”就是为改变人们既有的“时下在我国只要消费就是纳税人”的思维定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负税的人绝大多数并不是法律上的纳税人。有纳税的事实但没有纳税人的名分和资格。”韩甫政认为这并非是“咬文嚼字”或“文字游戏”,“因为这意味着你就会丧失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在韩甫政看来,只有大家真正意识到我国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和民众理解的纳税人不相符,才能影响和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律师发现我国多部法规对纳税人的规定有问题
韩甫政真正研究“纳税人”这个概念不过4年时间。
2009年,他读到一本税收宣传册,这本宣传“人人都是纳税人”的小册子,仅PDF版下载量当年就达50余万次。“其核心观点就是:人们每天所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等,其价格中都含有税,为此,人人都得为税埋单或人人都得负税,所以全国13亿多公民,人人都是纳税人。”韩甫政回忆说。
职业习惯使韩甫政随后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中写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那法律、行政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韩甫政介绍说,法律上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法定消费品的生产商、加工商、进口商及销售商等,而不是掏钱消费的公民。
“再如,人们对营业税非常熟悉。”他又举例说:坐客车、坐火车、坐飞机等,票价中有3%的营业税;公民用固定电话或手机,其所交的资费中,有3%是营业税;公民旅游,其景点票价中5%是营业税;公民餐馆就餐,餐费中的5%是营业税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显然不是掏钱坐客车、火车、飞机的公民;不是电信行业中掏钱消费的公民,也不是掏钱旅游消费的公民,更不是餐馆就餐掏钱消费的公民。”
除以上两部,韩甫正还发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存在着“我国民众事实上负担税收但无纳税人名分”的问题,。
“这些条例与价格法不相符,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目的不协调,致使纳税主体错位、权利与义务不一致,法规规定与事实或实际相背离,税法中的利益关系不协调,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身为法律工作者的他评论说。
韩甫政据此认为,全国绝大多数负税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大多数人只有掏钱埋单的份儿,并没有纳税人的身份和资格”。从法律上来讲,公民纳税人的数量,与“人人都是纳税人”的愿望和期盼,存在巨大偏差。
法律上不享纳税人地位,就难享纳税人权利?
今年3月韩甫政决定借鉴《人人都是纳税人》的宣传视频,制作一部《人人都不是纳税人》的视频。他把自己近4年来整理的材料精简成3000多字的文案,花2000元找了一所高校的学生视频工作室,想制作成一部“几分钟的、通俗易懂的”小片。
韩甫政表示,他并不反对,全国13亿公民每天所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等的价格中都含有税,为此,人人都得为税埋单或人人都得负税。自己并不是在批驳此前《人人都是纳税人》的宣传手册和视频。相反,他很佩服那些制作者让公众对自身实际负担的税有了清楚地认识。“最起码从唤醒公众纳税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我们是一致的。”
他要澄清的是:为税埋单或负税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中就享有了“纳税人”的地位。“我纠正的是法律概念。”他补充说: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人人都是纳税人”的提法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不一致、实际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不匹配。“因为在法律上不具有纳税人的身份,自然在法律上就不能享有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因此而缺失国家主人的身份资格,丧失部分公民权利。”
韩甫政介绍说:“与此相关的典型案例是引起法律界关注的‘蒋石林案’。”2006年,湖南省常宁市农民蒋石林就常宁市财政局违规购买小汽车一事,以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诉至常宁市人民法院。而常宁市原财政局局长周年贵,则以原告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为由,质疑蒋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
“周年贵言下之意,虽然负税但在法律上不是纳税人的‘蒋石林们’,至少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等行为,没有主体资格来直接行使纳税人的权利。”韩甫政强调:“我要做的正是使大家看到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推动税法的改革。”
专家:依据当前我国税制结构,不必强调纳税人概念
关于韩甫政对“蒋石林们”“在法律上不具纳税人身份,则难享纳税人权利”的质疑,河北大学财政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健夫认为:“不用非得强调‘纳税人’这个概念,因为法律不能否认负税人就是事实上的纳税人。直接纳税人和间接纳税人只是税制设计上的技术问题。公民个人可以监督政府及公务员是否正当地履行职责,是否依法依规使用公共财力。并非一定是纳税人才拥有这样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
孙健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税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社会创造出来的价值或者是对社会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而税制改革有一个大的前提,即税制结构的类型。
他介绍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有3种类型的税制结构:一种叫做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主要来自对商品价格的征税;第二种叫做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又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三种是双主体,即所得税和流转税双重主体的税制,这是一个从流转税到所得税为主体的过渡的税制。
“咱们国家连过渡的‘双主体’都没达到,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孙健夫解释说,我国税收主要来自从价计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三大税加上其他流转税的收入,占整个国家税款的60%以上。那么由此可知,我国税收主体来自流转税。它直接对企业征税,间接对消费者征税;而多数西方国家实行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税收的大部分来自个人所得税,直接对个人和家庭征税。
“为什么外国人对纳税的概念跟自己的公民权利有那么深刻的认识?就是因为他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会缴纳所得税,都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得税是他们的主体税种。”孙健夫不否认韩甫政所提的“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极为不足”的观点。
在孙健夫看来,当每个人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因为与自身经济利益挂钩,表现出的每个人的权利意识就很强,这跟纳税人的身份确实有关系。
“在一些西方国家,穷人挣的少,缴了税以后可能会退给你。这个过程会让每个人都会感受到:你和税收的关系,你和国家财政的关系,你和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关系。这些都看得非常清楚、体会得非常深刻。”孙健夫说。
“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企业是纳税人,普通人虽然通过商品纳了税,但是绝大多数人不计较商品里包含了多少税款。”孙健夫分析我国纳税现状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怎么用这个钱,在很多人看来,确实跟他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这钱你不知道怎么交上去的。通过购买商品交了税,真正是自己出的钱,但他却感受不到这一点。”
“假如你不改革主体税种,保持现在的税制格局,不可能把纳税人改成是个人。”此前孙健夫也研究过该问题,还专门写过文章。
“从发展趋势上来讲,迟早或者说是应该过渡到所得税为主体。”孙健夫补充说,以流转税为主体改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也是促进公民、纳税人权利意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和改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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