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标签不是违法挡箭牌(人民论坛)
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无论观点如何多元,总会有一些基本共识,比如事实、法律。讨论一个问题,首先应看事实如何、是否合法。如果无视事实、抛开法律,仅以个人好恶选择站队、用不同标签评判是非,讨论不会有出路,社会也难有真进步。
这段时间以来,有网络“大V”因涉嫌违法被抓,引发网上网下普遍热议,除了拍手称快的,也有一些不同声音显得格外醒目:“嫖娼是行为艺术”,“上帝都会原谅妓女”,“抓嫖娼就是打击报复”……各种奇怪论调纷纷出笼,似乎嫖娼成了一种高尚行为,对“大V”嫖娼尤其要“网开一面”。
这种论调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一些网络“大V”的行为是否属实?类似嫖娼等行为是否违法?倘若无视这些,只毫无根据地谴责别人“选择性执法”,却没看到自己的“选择性失明”,言不及义地为违法行为开脱,甚至渲染种种“受迫害情绪”,只能说明,这是将网络“大V”身份作为挡箭牌,为网络“大V”谋求自外于法律的特权。
在某些人那里,类似“特权”思维并不新奇。不是有这样的故事么:有“大V”在图书签售现场进门被拒,对保安声称:“我有987万粉丝,让我进去。”用粉丝数谋求开路特权、网络反对特权、网下谋求特权,并非孤例。沿着这种逻辑,一些网络名人凭借自身名气和背景,以为即便有出格行为,自己的“抵抗力”也要比普通网民强;以为即使是违法犯罪,相关部门也要顾及所谓舆论和粉丝,不敢依法惩处。这种自我预期,一旦在现实面前破灭,就抛出“阴谋论”来博取同情,试图谋求法律之外的“解决”。
在为“大V”违法打造的各种挡箭牌中,有一种被经常拿来使用。比如,声称“大V”搞了多少慈善项目、发起了多少公益活动、推动了多少舆论监督,希望以此“功过相抵”。这种似是而非的逻辑,实在经不起推敲。一个人的违法犯罪,不能抹杀其过往功绩;反过来说,过往辉煌也难以为违法犯罪正名。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如果做过一些“好事”就希望拥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如何实现?那些因贪腐被抓的官员,在出事之前,难道就没有一点贡献?近段时间以来,不少高官因为贪腐落马,就传递了“规则面前,没有例外”的法治理念。在当今中国,不管是贪腐的“大老虎”,还是违法“大V”,都不应有特权思想,也不会有特权待遇。
毋庸讳言,在某些网络“大V”眼里,粉丝多也是一种身价,不仅希望它成为精神财富,更希望它转化为现实中的特权。这种认识和期待,正如鲁迅先生所言,“掣维新之衣,用蔽其自私之体”。摆脱这种“特权幻觉”,坚守住法律底线,“大V”的身份才会有真实的分量,才会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正能量。(钟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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