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老要张狂少要稳!”但这“张狂”的程度也要适可而止,否则不但晚节不保,还免不了要受牢狱之苦。本期法庭笔记,我们就来说说几位为老不尊的老年人犯罪的事。
今年60岁的冯某家住哈市平房区,妻子很早就离开了他。为了生活,冯某一直在建筑工地干零活,独自一人将年幼的儿子拉扯大。10年前,儿子结婚后,就去北京打工了。没过多久,儿媳妇忍受不了长期的分居生活也去了北京,给冯某留下了一个7岁的孙子萌萌。
为了让孙子生活更好一些,每天等把孙子哄睡觉了,冯某就去附近建筑工地打更。今年年初,在逛商店时,萌萌想买400多元的玩具火车。然而,冯某每月的收入仅够爷俩的生活费,根本没有这部分钱。看着萌萌失望的眼神,冯某感觉是自己没尽到责任。
今年1月的一个晚上,冯某在工地打更巡逻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崭新的越野摩托车,车还没有上锁。“把摩托车卖了不就有钱给孙子买玩具火车了?”见四下无人,冯某将摩托车推到工地宿舍后院,找了几个木板遮挡住,又找了几张草甸子盖到木板上。第二天一早,冯某将摩托车推到附近的二手车市场准备卖掉。事有凑巧,失主李某的父亲得知家里刚买的摩托车被盗后,十分着急。他怀疑这几天小偷会到二手车市场卖摩托车,就在市场中闲逛,发现冯某出售的摩托车正是自己家丢的。李某马上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冯某抓获。
庭审中,冯某老泪纵横,他对法官说,家里条件很差,现在仍住在平房里生活,儿子和儿媳妇在北京也很艰苦,几乎不给家里寄钱。他只能靠打更赚钱来维持家用,自己带着孙子生活得很难,平时都吃玉米面馒头,孙子一件新衣服都没买过。“我再怎么苦都能忍受,也想让孙子的童年快乐!孙子很少向我提要求,我特别想满足他!”他说。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具体情况,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此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400元,缓刑一年。
一句话点评:大人是孩子最好的榜样,孙子知道了玩具是赃款买来的,他长大之后会怎么做?
为赚点“介绍费”
公园内“拉皮条”
地点: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67岁的方某是吉林人,他50岁时与妻子离婚后到哈尔滨生活,一直靠打零工为生,租住在哈市道里区的一处平房。后来岁数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难找。一次,他发现租住地附近有“三陪女”,就有了给“三陪女”介绍“工作”的想法。他每次都在附近公园里寻找“客户”,然后送到他家里,“三陪女”早就在家等着,价格从50元至100元不等,他每次都收20元钱的介绍费。
去年6月,方某给一个“空巢老人”徐某打电话,要给他介绍一名“三陪女”。徐某高兴地来到方某家中,方某又打电话叫来了“三陪女”小雪介绍给徐某。民警接到举报赶到方某家中将其抓获。
庭审中,方某无奈地说:“我也是没有办法,房租也要钱,吃饭也要钱,我都够省了,可还是不够用!”法院认为,方某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构成介绍卖淫罪。法院一审判决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句话点评:生活再苦也要自食其力,靠歪门邪道赚钱终不是长久之计。
找刺激占便宜见啥“顺”走啥
地点: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今年3月,哈市南岗区某地下商城服装店的老板张某报警,称抓到了偷衣服的小偷。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一名白发苍苍的老人正蹲在地上,向店主苦苦哀求,让店主放他一马。
原来,家住南岗区的陈某今年66岁,家里生活条件不错,儿子在国企上班,而他每月也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妻子去世后,儿子工作忙就很少回家,陈某有空就在家楼下下棋,打发时间。但陈某有一个毛病,就是特别爱占小便宜。
2012年6月的一天,陈某去哈市南岗区某地下商城买裤子忘了给钱,而店主也忙着忘了要钱,这件事给了陈某很大“启发”。从此,陈某有事没事就专门去地下商城、手机店、超市转悠。只要看收银员很忙,他就会趁其不备将东西“顺”走。
在庭审中,陈某一直低着头,不敢抬头看他儿子。他告诉法官,以前他多次在超市偷窃小商品时被发现,保安看他年龄太大,都是“大事化小”,每次都是儿子来赔钱并领他回家。多次被抓,陈某已经无法面对儿子。他说:“其实我也不想偷,就是呆着无聊,想找一些刺激!”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认罪、悔罪,赃款、物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一句话点评:爸爸偷东西固然不对,然而,作为儿子也应该想想自己是否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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