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济南市公积金服务大厅挤满了前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民。新华社记者徐速绘摄
新华网记者陶叶
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爆棚”,出现了一天内上千人前来抢提公积金的现象。据了解,9月初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很多济南市民想抢在新政实施前把自己的公积金提出来。
新政策和原政策相比究竟有何变化?会对哪些人造成影响?抢提现象还会持续吗?10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抢提公积金的现象实际上是由于民众对于新政的不了解所导致,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会适当延长提取公积金时间。
这位负责人说,公积金服务大厅“爆棚”的现象目前已经有所缓解。
据了解,9月1日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将拟在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因以下两类原因提取公积金做了调整:一是因购房且无公积金贷款提取,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3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细则实施后,对两类人群的影响比较大,对职工的提取额度有所限制。“一是对购房且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了有效时间限制;二是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只能在偿还贷款后提取,取消了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一次性提取的规定。”
当记者问,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调整?这位负责人表示,“调整是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出的,是为了进一步突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在公积金使用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有利于更多职工享有使用公积金的机会。”
记者追问:“调整是依据上级哪一项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依据的是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第八项和第十九项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以及“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记者发现,与旧政策相比,此次新规定的最大变化在于购房后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则不能凭购房有效凭证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里的余额,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那么此项规定会不会影响自己每年的还贷提取?这正是几天来当地网络媒体和社区中网友讨论的主要话题。
谈起网友的担忧和现实中民众抢提公积金的现象,该负责人说,这是由于部分职工对政策理解不全面造成的。
这位负责人说,细则中已规定,已办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但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符合公积金提前还款条件的,可办理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因此,对每年还贷提取没有影响。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也可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额。”该负责人解释道。
9月10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新的通知,称“两类原因提取延长半年”。
具体内容为:“一是凡因购买自有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的,可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凭有效凭证办理提取手续;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购房全额发票或房产证的,可凭上述材料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提取。”
这位负责人对新华网记者表示,“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考虑到需提取的职工人数较多,已明确对新政策影响的两类人群提取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并延长办公时间,做好服务大厅现场咨询等疏导工作,保证当日提取的申请能当日审批完毕,确保大家公积金的正常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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