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和佳) 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了国家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和措施,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今年以来,雾霾席卷大半个中国,威胁着民众的身体健康。
《行动计划》是今年6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细化版,是继2012年底环保部、发改委和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之后政策的再度加码。
《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目标,即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要求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行动计划》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防治措施,其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治污之本”。要求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能源结构调整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关于机动车污染控制,《行动计划》要求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同时,国家将加快油品供应,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此外,环保部门还将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要求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它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
《行动计划》被称为“史上最严”大气治理行动计划,国务院将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行动计划》将治理任务是否完成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中,考核不达标者将被问责,表明了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决心。下一步如何建立和落实考核机制是各界关注的重点。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行动计划》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践行生态文明,改善民生的又一有力举措,体现了新一届政府对保障民生、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之下,“美丽中国”的目标有望尽早实现。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