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河池一少年邓贤骏因索要零花钱未果,竟拔刀将父亲捅伤。法院审理过程中,邓贤骏的父亲多次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记者从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邓贤骏与被害人邓填军系父子关系。2013年3月29日17时许,邓贤骏前往邓填军开设的服装店,向其父索要零花钱。在遭到拒绝后,邓贤骏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当场向其捅去。
公安民警赶至现场时,邓填军身上已多处负伤。民警将邓贤骏当场制服后,又将邓填军紧急送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邓填军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左手拇指损伤后畸形愈合,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查,被告人邓贤骏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躁狂发作,邓贤骏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邓填军放弃对被告人邓贤骏的民事赔偿起诉,并对被告人邓贤骏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邓贤骏免于刑事处罚。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贤骏未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贤骏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贤骏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贤骏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邓填军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了本案,案后,被告人邓贤骏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审时自愿表示认罪,被害人邓填军亦对被告人邓贤骏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9月1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贤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缴获的作案水果刀予以没收。(完)(责编:刘佳、陈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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