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在去年12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近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又对这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备降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处王某赔偿航空公司经济损失28.8万元。
南航新疆分公司14日介绍,2012年10月8日,王某因感情纠纷产生报复心理,以他人名义向乌鲁木齐机场派出所谎报南航乌鲁木齐飞往北京的CZ680航班有危险,致使该航班备降兰州中川机场。随后,警方对航班上所有乘客和随机物品再次安检,未发现异常。当日,王某在新疆伊宁市被抓获。
“真的很后悔,实在没想到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王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时冲动,没有料到恐吓电话对航班的严重影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局面,并告诫人们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背景“诈弹”鲜有赔偿案例
近年来,此类干扰民航运输秩序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今年5月15日、17日两天,国内8家航空公司共计16个航班接到虚假恐怖信息,导致返航、备降或推迟起飞,被业内人士形容为在世界民航历史“前所未有”的恶性事件。
但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因为虚假恐怖信息受到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机场、乘客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位民航业内人士介绍,民航在接到威胁恐怖信息后,通常都是以“无做有”来处理,会采取迅速备降或返航、快速疏散乘客、清舱检查、对乘客和行李货物进行二次安检等措施,严重干扰了航班正常运营和社会秩序,同时也给航空公司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社会恐慌和飞机维护等间接损失。
按《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此外,航空公司还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者及传播者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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