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徐某开着公司的一辆货车回家过年,年后从老家回浙江打工地。搭车的还有一同返回公司的老乡兼工友。但行驶到南京六合区某地段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3死4伤。随后,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六合法院。面对受害家属提出的百万元的赔偿,徐某认为自己是接送公司员工时出的事,但公司称借车为了方便其回乡,不属于工作时间。他们都不愿赔这笔钱。 通讯员陆妍
开着公司的车回家过年,返回路上出了事故
徐某说自己是杭州某市政工程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今年元宵节前两天开车返回杭州公司上班。车辆是当初公司安排的,自己也就相当于公司的司机,徐某介绍,自己承担油费,过路费公司也不报销。包括徐某在内,车上一共有6个人,其中两人是公司员工,另外4个人是徐某的老乡以及老乡介绍过来一起搭车的。但行驶到六合境内一路段时,他把车子停在了高速公路的一侧,马上被交警发现,并要求立刻开走。他先倒了车,就在这时,与行驶至此的李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某车内3人死亡3人受伤,徐某的车子里1人受伤。
半年多时间过去了,然而,3名死者家属和肇事司机徐某,就赔偿问题始终没能达成一致。家属提出100万元的赔偿金,徐某以及徐某所在的公司都没有认这笔账。
司机:我是开车送员工回家
经查明,徐某驾驶的车辆是杭州某市政工程公司所有。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徐某使用车辆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在放假春运期间为公司开车接送员工。春运期间交通紧张,公司为了解决包括徐某在内的六名员工回家过春节及返程上班的交通问题,将车辆安排给徐某,并由其负责将其他五名员工送回家再接回单位上班。徐某开车的行为实际是替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他五名员工乘坐该车是享受单位予以的在春运期间交通便利的福利。
同时,律师还表示,徐某在放假期间驾驶车辆是其职务行为的一种延伸,因此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所在公司承担。“当时车上连我一共6个人,有2人我不认识,他们是我的同事张某叫上的,也是员工”,徐某称,正因为自己不认识那2个人,才足以说明他并非公车私用。
公司:司机是公车私用,并非履行职务
然而,该公司的代理委托人坚称,该车辆系公司无偿出借给徐某,供他在春节放假期间使用,就是为了他回家过年方便。况且,车上的六个人中,只有2人是公司员工,另外四个人并非公司员工,是徐某的老乡。对此,徐某称是介绍这些老乡来公司务工。不过公司并不认可,“他并没有说过他要介绍别人来公司工作”。
这家公司称,最重要的是,公司并没有安排徐某接送员工回家,也没有赋予其招员工的权利。肇事车辆是公司无偿出借给他的,租赁及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由租赁及借用的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公司借出的车辆不存在缺陷,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双方激烈对峙。法庭调解不成,法庭日后将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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