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里看当初的案发地,家变得干净整洁。悲剧之后,或许更多积极的改变将发生。 任国勇 季宇轩 摄
对于这一起悲剧的背后原因,更多的人把目光从乐燕身上,转移到目前整个监护制度。本案之于当前监护制度的细化落实,犹如当年孙志刚案之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方、辩护律师以及主审法官都提到,目前监护制度尚不完善,并呼吁立法。也有社会人士呼吁从司法、政策、心理、社会各个层面,为生活无着的儿童提供制度保障,期望此案暴露出的问题能够推动我国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中国尚无公设监护人
2013年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根据该法,对孤儿、无法查明监护人、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资深法律人士邱鹭风教授称,但实践中一般只接受流浪孤儿,对“生活无着”这个要素没有足够关注。江宁这对可怜的小姐妹似可归于“生活无着”。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介绍,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可以剥夺吸毒父母的监护权,但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这位专家介绍,民法通则规定,可以由孩子的其他亲属、父母所在单位、孩子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原父母的监护权,变更为这些个人或组织。但无论是其他亲属还是居委会,都没有法律规定他们必须承担起监护义务,而中国目前尚无公设监护人。
谁来“管”父母?
父母不愿或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谁去保护其未成年子女权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韩晶晶律师称,在我国,父母就是法定的监护人,法律默认父母会保护孩子,行使监护权。但很多伤害正来自父母,比如性侵、家暴、虐待。而法律对父母的监督却笼统而暧昧。韩律师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但实际上,鲜有居委会会上前“干涉”。
韩律师介绍,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吸毒父母的监护权要受到限制。如果是虐待,只要没有致死,公安一般并不介入。“法律规定,这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受虐待的孩子或者其他亲属举报,司法才会介入”。但孩子怎么可能知道去起诉呢?
撤销监护权无先例
韩律师称,据她所知,国内尚没有法院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件。
法律已经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韩律师认为,这条法规称“可以撤销”,但到底谁去起诉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员、单位可以申请,更没有成为法定义务。“法律仍需细化,使之有可操作性。”
而法院撤销之后,又该指定谁养孩子?孩子如果有其他亲属,并不一定有抚养能力和意愿。孩子唯一的出路就是民政部门,但目前司法与民政部门尚无顺畅的衔接机制。“比如民政部门明确设有儿童福利处和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处,两个部门分别针对孤儿和流浪儿。但有父母的孩子该进哪个部门?如何操作?”韩律师认为,在这些衔接问题解决以前,法院自然会顾虑,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孩子真的处于“真空”中,没人管了。
最根本的原因,是儿童保护立法的滞后性。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人佟丽华主任曾经呼吁,由全国人大来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建立起对家庭监护的有效监督、干预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
尝试收留服刑人员子女
江宁饿死女童案中,孩子的父亲在服刑,这也涉及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和救助问题。韩律师介绍,尽管目前尚无针对父母入狱的子女的统一救助机构,但不少地方公设或个人的机构已经在做尝试。她介绍,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就是一家主要收留服刑人员子女的机构。2002年3月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一个专门救助流浪儿童的社会机构,从2006年开始逐步转型为以救助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为主,少保中心由石家庄市司法局主办。
此外,她还介绍一家民间慈善机构陕西省三原县东周儿童村。这个机构由私人创办于1996年,后来在三原县民政局登记,主管单位是三原县司法局。东周儿童村的宗旨更是明确,专门代养代教因父母犯罪伏法、服刑、劳教而无人抚养的少年儿童,给这些无辜的孩子提供一个生活、学习、健康成长的场所,帮助孩子们度过生活难关。
儿童监护在国外是怎样的?
邱鹭风教授介绍,对于父母尽不到对孩子抚养义务的情况,其他不少国家的做法中,家庭领养是最普遍的,实在找不到家庭领养的,再由福利机构代养。
此外,邱教授介绍,“如果孩子的父母都因为犯罪必须服刑,一般会采取一方保释,不能让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美国的州多设有社会事务部门,如果孩子的父母吸毒入狱,该局会把孩子送到教会福利院或寻找领养家庭,临时监护孩子。而在中国,目前福利院基本不接收父母尚在、却被收监的孩子。
另外,韩律师介绍,欧美国家、澳大利亚基本都有规定,老师、医生、社区有强制报告的义务。也就是,对于孩子遭受非正常对待,或者监护失职,他们必须报告给儿童服务局等保护部门。此部门有权利起诉到儿童法院,由法院调查决定是否变更监护。“他们一般分3种类型,一是给父母一定的改正期限;二是让孩子与父母短暂分离,监督父母履行监护的情况;最后就是剥夺监护权”。儿童由该部门寻找领养家庭或者福利院。记者 陈迪晨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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