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底数不清楚,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
社会抚养费征管有三乱
审计署9月18日向社会公布了重庆、云南、四川、陕西、江西、湖南、湖北、河北、甘肃9个省(市)45个县(市、区)2009年至2012年5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审计调查结果。
从审计调查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较为有效地发挥了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但也发现,45个县(市、区)在《管理办法》实施中还存在三大共性问题——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摸不清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
乱象①——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不清,少报、漏报问题严重
根据《管理办法》,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个地区计划外生育人口究竟有多少,直接关系到这一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但审计调查发现,各地对本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普遍摸不清楚,统计上报的数据也普遍不实,少报、漏报等问题十分严重。
有底数不清的:如云南省接受审计调查的5个县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均掌握不清,仅2009年至2012年5月,就漏报计划外生育人口2124人。
有故意少报的:湖南省新化、邵东两个县,2009年至2012年5月间,在已掌握计划外生育人口为28478人的情况下,少报人数高达8098人。
有人为虚报的:2009年至2012年5月,河北省栾城县计生部门为完成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将计划外生育的86人调整为计划内生育人口。
乱象②——征收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偏大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份规定。但审计调查发现,在同一省份内,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普遍偏大。
湖南省审计的5个县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应征未立案征收、降低标准征收、已立案征收未征收到位的问题,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按照当地最低征收标准测算,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应向68210人(含以前年度计划外生育)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103764.84万元,实际仅征收36287.74万元,征收到位率34.97%。其中,邵东、凤凰、湘潭等3个县征收到位率不足30%,湘潭县仅为19.03%。
在甘肃省,同一类型的计划外生育行为,既存在计征基数不同的情况,又存在计征倍数不同的情况。如同为2011年9月30日以后的计划外生育,在环县山城乡和毛井乡,计征基数相差448元;环县环城等5个乡镇对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计划外生育行为按计征基数1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合道等3个乡镇按28倍征收。
有的征收单位擅自减免征收金额。如陕西商洛市商州区城关镇计生办2009年共对43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7.3万元,但对其中14人不同程度减免,少征社会抚养费2.9万元。
有的地方对高收入人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流于形式。如2009年至2012年5月,湖北省仙桃市仅对1人按照高于计征基数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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