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晓军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街头一幅公益广告被网友拍照发到网上后,引来网友们争相调侃。这幅落款“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公益广告写着:“一日不吃饿得荒,一季不吃饿断肠。”很多网友一眼就看出,“荒”是个错别字,应为“慌”。
类似的尴尬错字,《法制日报》记者在各地采访中也经常发现,例如,“限外籍车辆”写成“限外藉车辆”,“顾维钧旧居”写成“顾维钓旧居”……
据记者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多数省市均曾出台有地方性的“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在多数省市,社会用字被定义为“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具体包括了公共场所设施用字,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招牌、标志牌、广告等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还有的地方将法规、政令、公文、公章、证书、证件等也囊括其中。
一直以来,社会用字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都是体现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汉字“失写症”愈发严重的当下,因社会用字不规范而闹出的笑话频频见诸报端。这些面向公众的不规范用字反过来又会加剧“失写症”的蔓延。
公共场所用字错误百出
在社会用字中,最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也最容易对城市形象造成影响的,非公共场所不规范用字莫属。
2012年5月份,《法制日报》记者在天津市采访时,曾看到一张“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标牌,仔细查看发现,这一张标牌中,竟出现了至少4处错字。
其中最显眼的莫过于曾任民国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海牙国际法院副院长、被誉为“民国第一外交家”的顾维钧,他的故居被写成了“顾维钓故居”;将末代皇帝溥仪“请”出紫禁城的西北军名将鹿钟麟则被写成了“陆忠麟”。
此外,这块标牌还将“达文士”写成了“达交士”、“杜友樵”写为“林有樵”。
在一些商业行为中,社会用字的不规范更加严重。有网友专门做了整理(引号中为错别字):饭店门口,“抄”饭;修车店门口,补胎“冲”气;零售店铺门口,“另”售;家具店门口,家“俱”;水果店门口,“波”萝;停车场招牌,“仃”车收费。
以上这些大多为无心之错,在一些商业广告中,出现的许多不规范用字则多是有意为之。例如:药品广告,“咳”不容缓;山地车广告,“骑”乐无穷;驱蚊器广告,默默无“蚊”;网吧广告,一“网”情深;洗衣机广告,“闲”妻良母……
今年刚刚毕业的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陈伟,从2009年起参与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一个科研项目,开始对济南市市容标牌用字进行研究,最终形成了他的硕士论文。经过调查他发现,在公共场所不规范用字中,错别字占的比例并不大,最严重的问题出在繁体字上。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在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等几种情况中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超出这些类别的,就属于不规范用字。
陈伟对济南市市容标牌用字调查标牌总数达到8211个,其中标牌不规范用字总数为838个,繁体字最多,共704个,占总数的84.31%;异体字共18个,占2.16%;错别字29个,占3.47%。
机关单位证件用字频出错
在社会用字中,机关单位证件用字不规范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最为相关。
据相关报道,今年1月,重庆市綦江区一对夫妇准备用公积金按揭买一套大约56平方米的房子,在办理贷款时出示了结婚证。结果不久前他们接到售房部通知称,结婚证上有错别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无法办理按揭手续。最终他们只能带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核验后重新领取结婚证。
身份证上的错别字,曾给更多人增添了麻烦,相关报道层出不穷:江西省南昌市一名老汉因身份证上名字写错,无法办理医疗保险;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桥乡圪塔庙村,在换领二代身份证时,曾发生全村1400余人身份证上住址栏出错,圪塔庙村的“塔”被写成了“哒”,村民称住、行、升学考试等均因此受到影响。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通用规范汉字表》研制组组长王宁曾透露,在研制《通用规范汉字表》过程中,在从公安部等部门了解姓氏等文字信息时了解到,目前我国二代身份证上,有8000多个汉字是非规范字,包括错字等。
在不久前《通用规范汉字表》发布时,王宁公开对媒体表示,此次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尽量将姓氏用字收全,并在已有的人名用字中选择一些适合于起名的汉字进行规范,可以保证个人姓名有效地在社会上流通。公安部正在制定姓名用字字库,未来会出台一些规定。
这无疑将大大减少身份证等证件中错字的出现。王宁提出,无人不用的身份证、户籍卡、学历证书、病历卡等证件,必须储备可能用到的汉字,如果在信息处理上不去对这些字进行规范,也会引起社会信息储备和使用的混乱。
社会用字法律未被落实
“无论是公共标牌、商标广告还是一些公共行业的服务用语,都有大众传播或人际传播效果,它们的规范与否,在不同程度上都影响着社会用字的规范化。”陈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也是他对济南市市容标牌进行调研的原因。
事实上,对于社会汉字的使用,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法有着十分清晰的规定。该法第十三条提出,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称,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该法还对具体的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但陈伟在调查中发现,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落实:“国家有法律规定,但是却根本无人监管。我曾调查问询过广告牌匾制作者在制作标牌时关于用字都遵循哪些规则,他们回答,‘怎么弄都行,这个又没有什么规定’。”
陈伟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工作已步入法制的轨道,使语言文字工作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只是初步,如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需靠相关的具体部门去实施。
在他看来,由于语言文字规范化事业涉及面广,战线较长,因此需要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通力配合。
“工商部门应从源头抓起,在审批企业名称和广告用语用字时严格执行《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在执法上,加强管制力度,凡有不规范字的标牌严禁在公共场所出现;对不规范标牌的使用者给予惩处,以便使老百姓形成一种意识,即滥用不规范字是违法的。”陈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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