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和刘梅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刘梅回娘家后堕胎,王磊支付3000元手术费。事后刘梅听从医生建议生下孩子,王磊以刘梅违反约定为由拒付抚养费,双方发生诉争。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王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9月23日,记者获悉,王磊已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2010年5月,王磊与刘梅结婚。同年6月,刘梅的父母提出房产证上应该写上女儿的名字,但王磊的父母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房产是男方家出资购买的,双方家长遂发生矛盾。王磊和刘梅的关系也受到影响,两人此后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当时刘梅已经怀孕两个月,双方约定刘梅回娘家后堕胎,王磊给付3000元手术费。事后,刘梅随其父母回到平凉,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妇产科医生告诉刘梅,由于其之前多次堕胎,如果再次堕胎有可能导致终身不孕。刘梅和父母协商后,决定生下这个孩子。2011年11月,刘梅生下一男孩。之后,刘梅父母打电话将此事告知王磊,王磊却拒绝支付孩子生活费。刘梅认为王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抚养孩子是其法定的义务,遂将王磊告上法庭,要求王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
该案庭审中王磊提出,双方当初离婚时已经约定好刘梅去堕胎,刘梅也收取了补偿款,刘梅违反双方当初约定私自将孩子生下来,而且孩子出生后随刘梅的姓,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讲,自己都不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孕妇生育子女,是其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孩子出生后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王磊作为孩子的生父,对其子未成年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刘梅要求合情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依据王磊目前的经济收入,判决王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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