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
2013年10月11日 18:20:38来源: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同一交易场所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标价签、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高价格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五)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购买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
(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标签: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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