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上诉坚称爆炸系过失
同时起诉广东省公安厅要求公开“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在被朝阳法院以爆炸罪判有期徒刑6年后,认为判刑过重,昨天他在上诉状上签字,委托律师刘晓原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冀中星将广东省公安厅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中星一直坚持到首都机场是为“喊冤”并非为“爆炸”,昨天下午,他在向北京市三中院递交的《刑事上诉状》上签字。该上诉状称,冀中星不服朝阳法院对自己犯爆炸罪判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自己是故意实施爆炸、还是过失引发爆炸的事实,并撤销朝阳法院违背事实且错误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
诉状中还写明了一审审判机关只问后果不问原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是过失爆炸不是故意等事实认定不清,并坚持认为自己是过失爆炸,且情节较轻,一审量刑过重。
今天,刘晓原将向北京市三中院快递上诉书,并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在对广东省公安厅的行政起诉状中,冀中星称,2005年6月28日晚,自己驾摩托车载客,遭到治安队员的拦截殴打致残,他曾多次上访,在长达8年时间里未得到解决。
今年8月1日,冀中星委托律师刘晓原向广东省公安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安厅公开冀中星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案重新调查的结论。8月5日,公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给刘晓原律师寄了一份回执,称已经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在8月21日,办公室寄来一份告知书,将答复日期自8月23日前延期至9月13日前。但在9月12日,该办公室则答复冀中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冀中星提出了3个诉求,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粤公政务公开[2013]6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判令被告向其公开“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承担该案诉讼费。
昨晚,刘晓原称,公安厅是广东省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对冀中星投诉的“被殴打致残案进行彻查”属于行政履职行为,“这不涉及隐私,不是国家机密,爆炸案一审判了冀中星6年,公安厅仍然不告知‘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这严重侵犯了冀中星的知情权,是完全错误的。”刘晓原透露,在起诉广东省公安厅的同时,冀中星也在起诉东莞市政府的诉状上签了字,“因为东莞市政府至今没有给任何答复。”
据称,冀中星做了截肢手术后因病被转至北京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因其住在6楼,移动均需有人推动病床,昨天因人手少,无法将其从6楼推至一楼会客室,刘晓原没有见到他面,起诉书、上诉书均由工作人员代为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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